(原标题:滨海能源第三大股东王建林被罚300万,因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及限制期转让股票)
2024年3月19日,天津监管局发布公告,对滨海能源发展股东王建林进行了行政处罚。王建林因持股变动信息未披露及限制期转让股票行为被处以300万元罚款。
据公告,王建林控制使用其本人及他7人名下证券账户交易滨海能源,交易资金大部分来源于王建林本人及家庭资金。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以及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1%时,未在规定时限内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未报告和披露其控制和使用的其他股东账户交易滨海能源的事实。此外,王建林在持有滨海能源比例达到总股本的5%、达到5%后每增加和减少5%时未报告和披露其持股信息变动情况,在前述持股信息变动事实发生后的限制期内未停止交易滨海能源,在限制期内共卖出滨海能源20,586,240股,卖出成交金额294,504,908.96元,获利1,767,252.14元(扣除税费后)。
这些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构成信息披露违法和限制期转让证券。天津证监局对此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王建林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权利。
根据王建林的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天津证监局决定对其采取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1,767,252.14元违法所得,并处以3,000,000元罚款。王建林应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汇交至指定账户,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天津证监局备案。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