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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公司舆情|聚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内控存重大缺陷致使子公司云南聚光构成单位行贿罪

来源:读创 2024-04-07 18: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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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公司舆情|聚光科技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内控存重大缺陷致使子公司云南聚光构成单位行贿罪)

4月7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处分的决定。深交所称,聚光科技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深交所相关决定截图

相关决定称,经查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聚光科技”)及相关当事人存在以下违规行为:

2023年3月29日,聚光科技披露的《关于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收到刑事裁定书的公告》显示,叶国兵作为聚光科技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及其他2家公司实际控制人,为使3家公司顺利通过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运维企业考核、承揽环保产业工程项目,在涉及环保产业的工程项目中获取不正当利益,于2012年至2020年期间,使用上述公司资金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共计人民币119万元,云南聚光及其他2家公司均构成单位行贿罪,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单位行贿罪被追究刑事责任。云南省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云南聚光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判处叶国兵有期徒刑两年,罚金人民币30万元。

相关决定表示,上市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并有效实施内部控制制度,确保各组织机构合法运作;应当重点加强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控制,制定对控股子公司的控制政策及程序,并督促其充分结合自身业务特征等因素建立内部控制制度,确保控股子公司内部控制有效、合法合规运作;在经营活动中,不得通过贿赂等非法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聚光科技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未能对子公司形成有效管理控制,致使云南聚光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以非法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构成单位行贿罪,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2020年修订)》第2.5.1条、第2.5.18条、第9.2条的规定。

聚光科技子公司云南聚光时任总经理叶国兵,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未能遵守法律法规和深交所业务规则,是上述单位行贿行为的实施主体,违反了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4条的规定,对聚光科技上述违规行为负有重要责任。

鉴于上述违规事实及情节,依据深交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0年修订)》第12.4条,《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2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2024年修订)》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深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议通过,深交所作出如下处分决定:

一、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二、对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时任总经理叶国兵给予公开谴责的处分。

对于聚光科技(杭州)股份有限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上述违规行为和深交所给予的处分,深交所将记入上市公司诚信档案。

此前,聚光科技在4月3日晚间发布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浙江监管局下发的警示函,浙江证监局决定对公司和时任董事长叶华俊、丁建萍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警示函披露,云南省曲靖市沾益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书》,认定公司控股子公司云南聚光科技有限公司犯单位行贿罪。公司存在内部控制缺陷,2016年至2020年期间《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披露不准确。

警示函指出,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相关法规,公司时任董事长叶华俊和丁建萍对此应承担主要责任。按照《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 40 号)第五十九条规定,浙江证监局决定对二人分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

聚光科技表示,公司及相关人员在收到《警示函》后高度重视,后续公司将认真吸取教训,进一步提高规范运作意识、提高管控水平,并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加强监督和管理,完善内部控制制度,强化信息披露管理,防止类似情况的再次发生,并根据相关规定提高信息披露质量,切实维护广大投资者利益。本次行政监管措施不会影响公司正常的生产经营管理活动。

公开资料显示,聚光科技的主要业务为研发、生产和销售应用于环境监测、工业过程分析等领域的仪器仪表。

值得关注的是,聚光科技2021年、2022年度连续两年亏损,归母净利润累计亏损超6亿元。2023年业绩前三季度仍未扭亏。2023年前三季度,公司实现营业收入20.52亿元,同比减少5.64%;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1.76亿元,亏损增长61.1%。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汪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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