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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参林医药集团收监管警示,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4-08 17:1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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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大参林医药集团收监管警示,因信息披露不及时)

2024年4月8日,上交所发布公告,对大参林医药集团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监管警示。大参林医药集团的全资子公司茂名大参林连锁药店因涉嫌单位行贿罪,于2023年8月18日收到茂名市监察委员会下发的《立案通知书》,对茂名子公司进行立案调查。同时,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柯金龙于2023年8月24日收到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下发的关于其刑事拘留的《拘留通知书》。此外,公司于2023年11月23日收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以涉嫌单位行贿罪依法提起公诉。

大参林医药集团未及时披露上述信息,迟至2024年3月2日方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存在信息披露不及时的情况。上市公司子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实际控制人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是对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和投资者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公司未及时披露上述重大事项及进展,违反了《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的相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时任董事长柯云峰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柯国强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未能勤勉尽责,对公司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及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根据《股票上市规则》和《上交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上交所对大参林医药集团及时任董事长柯云峰、总经理柯国强、董事会秘书梁润世予以监管警示。同时,要求公司及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采取有效措施对相关违规事项进行整改,并结合本决定书指出的违规事项,就公司信息披露及规范运作中存在的合规隐患进行深入排查,制定针对性的防范措施,切实提高公司信息披露和规范运作水平。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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