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鹿城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被罚款6万元)
2024年4月10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发布了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苏州金罚决字〔2024〕9号),李杏(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简称:鹿城银行),其对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违规收取信贷资金受托支付划拨费负有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第八十九条及相关审慎经营规则。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苏州监管分局对李杏(昆山鹿城村镇银行运营管理部总经理)罚款6万元。作出处罚决定的日期为2024年3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五十条:商业银行办理业务,提供服务,按照规定收取手续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人民银行根据职责分工,分别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第八十九条:商业银行违反本法规定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区别不同情形,取消其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商业银行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