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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星美凯龙及车建兴等被财政部罚款共8万元

来源:观点网 2024-04-15 19:5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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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美凯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美凯龙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原标题:红星美凯龙及车建兴等被财政部罚款共8万元)

观点网讯:4月15日,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告称,公司及两名高管收到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涉及前期会计差错更正。

公告显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2日收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财政部行政处罚决定书》(财监法[2024]73号、财监法[2024]74号、财监法[2024]75号),当事人为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车建兴、席世昌。

决定书指出,美凯龙所属子公司杭州红星美凯龙世博家居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杭州市古墩路701号的房产,因集体土地政策原因,至今未办妥产权。根据美凯龙(乙方)与杭州紫金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房屋预约转让、租赁协议》中“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将所认购的本协议房产或本协议项下之权益以任何方式转让给第三人(乙方指定的控股子公司除外),否则,视为乙方违约。但本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条款约定,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美凯龙所属子公司红星美凯龙环球(北京)家具建材广场有限公司名下坐落于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1号院的房产,土地性质为科研用地,该房产不能单独出售,不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明确要求的“投资性房地产应当能够单独计量和出售”的条件,不应作为投资性房地产核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十三条、第二十六条,《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第二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财政部决定给予美凯龙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给予美凯龙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的行政处罚;给予美凯龙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财政部对美凯龙罚款5万元,对原单位负责人车建兴罚款2万元,对原主管会计工作负责人席世昌罚款1万元。

美凯龙表示,上述行政处罚不会对公司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产生影响。公司已于3月29日对相关事项进行追溯调整,并在4月16日披露了更正后的2022年年度及2023年第三季度财务报表。

美凯龙强调,公司已就相关事项进行了更正,对公司不会产生进一步影响。董事会及全体董事承诺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并承担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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