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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通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中核钛白定增套利

来源:观点 2024-04-19 21:23: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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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原标题:海通证券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涉中核钛白定增套利)

观点网讯:4月19日,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发布公告,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

公告显示,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简称中信中证)、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涉嫌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一案,已由证监会调查完毕,依法拟对你们作出行政处罚。现将所根据的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相关权利予以告知。

告知书显示,一是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2020年修订)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二是中信中证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海通证券以自己名义按照中信中证的报价指令认购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股票,客观上帮助中信中证及其客户取得股票收益,使得定增套利行为得以实现;韩雨辰替王泽龙等人出面执行定增套利方案。中信中证、中信证券、海通证券、韩雨辰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三是王泽龙在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过程中,参与商议定增融券套利方案,联系并建议洪浩炜加入套利,与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

四是王泽龙作为中核钛白实际控制人,在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股票过程中,隐瞒其通过一系列交易安排实际参与非公开发行的情况,导致中核钛白非公开发行A股股票相关发行情况报告书存在虚假记载,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2021年修订)第四十条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违法情形。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证监会拟决定:

一、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对王泽龙、洪浩炜、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违法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77,531,959.84元,其中没收王泽龙违法所得60,637,954.37元,没收洪浩炜违法所得14,193,879.43元,没收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1,910,680.83元,没收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违法所得789,445.21元;对王泽龙与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120,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50%即60,0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36,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18,00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5,400,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600,000元;对洪浩炜与王泽龙、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韩雨辰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的共同违法行为处以罚款35,000,000元,其中由王泽龙承担30%即10,50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管理有限公司承担30%即10,500,000元,洪浩炜承担20%即7,000,000元,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15%即5,250,000元,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5%即1,575,000元,韩雨辰承担0.5%即175,000元。

二、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王泽龙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处以2,000,000元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五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听证规则》相关规定,拟对海通证券实施行政处罚,你们享有陈述、申辩及要求听证的权利。请你们在收到本事先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事先告知书回执》传真至我会指定联系人,并于当日将回执原件递交中国证监会稽查总队,逾期则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海通证券表示,公司诚恳接受处罚,并将深刻反思,汲取教训,认真落实各项整改要求,进一步优化合规内控机制,不断提高规范运作意识和水平,坚持举一反三,依法合规、稳慎推进公司各项业务。公司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目前公司的经营情况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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