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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公司中科新材停产未及时披露,*ST宁科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来源:读创 2024-05-09 18:0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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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原创】子公司中科新材停产未及时披露,*ST宁科及相关责任人被公开谴责)

5月9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下发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ST宁科”或“公司”)及有关责任人予以纪律处分的决定。上交所称,*ST宁科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于2024年2月7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相关停产情况。上交所决定对*ST宁科及时任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上交所公告截图

根据中国证监会宁夏监管局《关于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胡春海、陈瑞、张宝林采取出具警示函行政监督管理措施的决定》(宁证监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2024〕3号)(以下简称《警示函》)查明的事实及相关公告,宁夏中科生物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科新材)是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要控股子公司,公司2022年经审计财务数据显示,中科新材长链二元酸产品在报告期内所产生的营业收入为44,454.97万元,占公司营业收入达65.27%。2024年3月27日,公司披露《关于重要控股子公司停产的风险提示公告》,中科新材于2024年2月7日完成当前批次产品包装入库后进入停产状态,截至目前仍处于临时停产状态,但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相关停产情况。相关公告同时显示,如中科新材未能在3个月内恢复生产,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

此外,就中科新材的生产情况,公司于2024年3月8日披露《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对公司2023年年度业绩预亏事项的监管工作函的回复公告》称,2024年1月4日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完成生产线例行检修及降成本措施工作,优化后的岗位职工已按需到岗,并于2024年1月5日恢复生产。2024年2月8日至2024年3月26日,公司股价累计上涨130.38%。期间,公司于2024年3月21日、3月22日、3月25日提交《股票交易异常波动暨风险提示性公告》和《股票交易风险提示公告》均称,中科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未提及中科新材出现停产的情况。公司前期关于中科新材相关生产情况存在披露不及时、不准确、不完整。

中科新材作为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生产经营情况对公司股票价格和投资者决策影响重大,其停产事项可能导致公司股票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市场关注度较高。公司理应在中科新材停产时,及时披露该重大风险事项及相关影响,但公司未及时披露,直至2024年3月27日才予以披露;且在监管问询要求公司补充披露中科新材是否再次出现停产情形、公司股票交易发生异常波动时,仍未及时、准确、完整披露,严重损害投资者知情权,情节恶劣。上述行为严重违反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第2.1.1条、第2.1.6条、第7.7.6条等有关规定。

责任人方面,根据《警示函》的认定,时任董事长胡春海作为公司主要负责人和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时任总经理陈瑞作为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项的具体负责人、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作为公司信息披露事务的具体负责人,未忠实、勤勉履行职责,对上述违规行为负有责任,违反了《股票上市规则》第2.1.2条、第4.3.1条、第4.3.5条、第4.4.2条等有关规定及其在《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中作出的承诺。

在规定期限内,公司、陈瑞回复无异议,胡春海、张宝林作出异议回复,具体如下。

胡春海提出:第一,其在2024年2月19日被选举为公司董事长前,仅担任公司董事、战略委员会成员,未参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经营管理及信息披露负责工作。第二,其在被选举为董事长后,询问时任董秘、总经理有关中科新材的情况,得知正在培育菌种、维修设备,直至3月27日前现场管理层未对其汇报。第三,对于期间公司股票价格上涨、下跌,其不清楚具体原因,无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和过错。

张宝林提出:第一,2024年2月23日后,其了解得知中科新材计划进行菌种活化工作,据中科新材管理层反馈,不属于全面生产陷入停顿或停产状态,违规行为的发生主要因为反馈信息存在偏差,不存在故意隐瞒,后续在风险提示公告中披露了中科新材正在执行纾困帮扶计划的实际情况。第二,其就职于公司本部,在中科新材没有行政职位及具体分管工作。第三,已采取措施消除影响,后续处理中配合监管部门问询核查。

对于上述申辩理由,上海证券交易所认为:

第一,公司重要控股子公司中科新材自2024年2月7日以来处于停产状态,导致公司主营业务陷入停顿,属于应当披露的重大事件,但公司延迟披露相关事项。且根据公司于2024年4月3日披露的公告,中科新材预计无法在1个月内恢复正常生产,公司股票于2024年4月8日被实施其他风险警示,公司前期未及时披露的行为严重影响投资者知情权。胡春海作为时任董事长,张宝林作为时任董事会秘书,系信息披露第一责任人、具体负责人,且根据《警示函》的认定,应当对公司上述违规行为负责。

第二,公司未在中科新材停产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此后的多次工作函回复、异常波动、风险提示等公告中,也未进行及时、准确、完整披露,违规事实明确。胡春海所称在担任董事长前系董事,未参与经营管理、信息披露工作等理由不影响其对董事长任期内信息披露违规行为负责,胡春海、张宝林不能以经询问未反馈停产事项、无人汇报等理由减免应负职责,所称股票价格波动期间未损害投资者利益、已配合问询等理由不影响违规事实的成立。

鉴于前述违规事实和情节,经上交所纪律处分委员会审核通过,根据《股票上市规则》第13.2.3条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和监管措施实施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等有关规定,对宁夏中科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及时任董事长胡春海、时任总经理陈瑞、时任董事会秘书张宝林予以公开谴责。

读创财经综合

审读:谭录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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