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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来源: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2024-06-19 11:37: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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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被罚款10000元)

金融界消息,近日,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因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的要求进行整改,被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处罚罚款10000元。

根据公告内容,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这一事实有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份和2024年1月、2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

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违反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构成了拒不整改的违规行为。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最终决定对该单位给予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行政相对人名称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
行政相对人类别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行政相对人代码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MA55RU1Y4E
组织机构代码工商登记码税务登记号事业单位证书号社会组织登记证号





法定代表人胡康文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
违法行为类型《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违法事实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违反《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
处罚依据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
处罚类别罚款
处罚内容该单位拒不按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的要求进行整改。上述事实有:东莞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员工2023年12月份和2024年1月、2月份工资表、《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东人社监字〔2024〕第15-067-2号)及送达回执、劳动保障监察调查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该单位违反了以下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现依据以下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三十条第一款、《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东人社发〔2019〕48号)第十七条、《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行政处罚自由裁量细化标准》第77项(违法程度:一般)。决定对该单位给予以下行政处罚:罚款10000元。
罚款金额(万元)1.000000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
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
处罚决定日期2024-06-17
处罚机关广东省东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本文源自:金融界

作者:天眼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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