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原创】IPO雷达|深圳讯方技术恢复北交所IPO进程:因华为业务存在盈利能力下滑风险)
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陈琳琳
7月5日,IPO进程曾一度中止的深圳市讯方技术股份有限公司(讯方技术)在北交所更新上市申请审核动态,该公司已回复第三轮审核问询函,并且更新了过往回复函中的财务数据。回复的问题主要有,单一大客户依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盈利稳定性及真实性核查,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等。
据公司官网,讯方公司成立于2001年,总部位于深圳,全国26个办事处,入库深圳市第一批建设培育产教融合型企业(50家),是华为多业务合作伙伴、数字化工业软件联盟人才发展组牵头单位。公司是一家专注于 ICT 领域的软件与信息技术服务商,主要为通信设备厂商、大型企业、运营商等提供运营商网络技术服务、企业网络技术服务等企业信息技术服务。现已经是国家高新技术企业。
写在公司简介里的“华为合作” 被质疑过度依赖
八成收入来自华为
据公司申请文件,公司自2001年设立即与华为开展业务合作,主要为其提供信息技术服务,报告期各期对华为销售收入占比分别为72.29%、80.95%、81.52%和86.81%,逐年提升,与可比公司变化趋势存在差异。同时,可比公司软通动力、嘉环科技成立时间与讯方技术接近,成立早期均主要与华为开展业务合作,目前经营规模大于发行人,对华为销售收入占比远低于发行人且不断下降。
公司为了降低单一大客户依赖,拓展了中国移动、超聚变、浪潮软件等新客户,但报告期内前述客户采购金额波动较大,对浪潮软件销售收入逐年降低,超聚变仅2022年为前五大客户。截至2023年末,公司与前上述客户在手订单金额18,219.70万元,其中与中国移动在手订单中的1.76亿元为框架协议约定的预测总金额。
北交所要求公司,详细说明公司信息技术服务的业务实质,公司在业务链条中扮演的角色、提供的具体增值服务,与软通动力等竞争对手提供的服务内容及技术水平是否存在差异,与竞争对手相比公司的核心竞争力及主要竞争优势,公司是否存在被竞争对手替代的风险,与华为等下游主要客户的业务合作是否具有持续性。公司与可比公司经营规模、 业务结构、对华为依赖程度差异较大的原因及合理性。
关于单一大客户依赖是否影响持续经营能力。当前的主要竞争对手包括:中国软件国际、软通动力和嘉环科技。公司向华为提供的部分服务均与三家公司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中国软件国际、软通动力、嘉环科技和公司均为华为的核心服务供应商,均为2023年华为十家金牌供应商之一。
公司表示,软通动力和嘉环科技通过上市融资,持续提升区域服务能力、建设研发中心和信息化系统升级等促进业务发展和优化客户结构;业务结构差异系公司基于大客户战略和资金实力考量的主动选择,与公司现有发展状况相匹配;相比于可比公司,公司受限于资金实力等因素影响,在发展战略、市场拓展方面与可比公司存在一定差异,故公司与软通动力和嘉环科技在经营规模、业务结构、对华为依赖程度差异较大,具有合理性。
除此之外讯方技术表示,公司建立了独立完整的研发、采购、服务和销售系统,拥有独立完整的业务体系,不存在生产经营依靠华为管理的情形。公司自主开发的中国移动私有云数据中心、智慧城市等数字化解决方案业务、高校实训室解决方案和校企合作人才培养业务均由公司自主拓展,华为未参与任一业务环节,该类业务均由公司自主独立开发及开展,公司完全具备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业务具有独立性。
存在因华为公司业务而盈利能力下滑风险
未办许可证开展业务情况已整改
关于盈利稳定性及真实性核查。公司表示,公司与华为的合作关系稳定、持续,大部分细分业务在华为同类服务采购占比及排名均靠前列且保持整体稳定向上趋势;根据《审阅报告》,2024年1-3月公司营业收入为20,837.13万元,较去年同期增长18.00%,因ICT产教融合业务毛利率下滑、政府补助减少、应收账款增加导致坏账准备计提增加等因素使净利润同比下滑24.57%,净利润出现一定程度的下滑,但公司与主要客户合作稳定,在手订单较为充足,经营状况未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盈利能力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
公司表示,综合考虑以上因素,公司现阶段盈利能力不存在大幅下滑的风险,但存在因华为对公司业务需求量下降或转向其他供应商、行业竞争加剧、人力成本上升等因素造成的盈利能力下滑风险。
关于生产经营的合法合规性。讯方技术被质疑公司及子公司开展职业培训等产教融合业务,武汉讯方、智汇融云(深圳)等5家子公司存在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即开展民办教育的情形。
公司表示,经核查,校企合作人才培养的无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促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职业认证培训业务需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民促法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针对上述子公司未取得《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即开展业务的情况,公司已采取了积极有效的整改措施,并已于2023年3月整改完毕,发行人开展培训业务的相关主体均已取得开展业务所需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或《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备案证》等业务资质,自2023年4月至报告期末,发行人不存在未取得相关许可证即开展业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