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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ST旭蓝拟被处罚

来源:证券市场周刊 媒体 2025-03-31 10: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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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年报 *ST旭蓝拟被处罚)

近日,*ST旭蓝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的公告。从中可以看到:2025年3月28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257号)。

经查明,东旭蓝天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东旭蓝天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二、东旭蓝天未在法定期限内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上述违法事实,有公司公告、相关人员询问笔录、情况说明等证据证明。

据了解,如果证监会经过调查后最终对*ST旭蓝实施行政处罚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在2019年4月30日至2024年7月5日期间买入,且在2024年7月6日后卖出或仍持有并曾产生一定浮亏(无论是否解套)的投资者,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可通过“证券市场周刊”官网-投资者权益栏目提交姓名、联系电话与交易记录,参与索赔征集活动。本次索赔征集可主张的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等,当然,最终的获赔条件与获赔金额将以法院认定为准。投资者在未获得赔偿前,无需支付任何律师费用。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拟决定:一是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披露的信息存在重大遗漏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二是针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未依法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综合上述两项:(一)对东旭蓝天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 1,200万元罚款;(二)对卢召义、王甫民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50万元罚款;(三)对赵艳军给予警告,并处以340万元罚款;(四)对王正军给予警告,并处以280万元罚款;(五)对夏志勇、李泉年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250万元罚款;(六)对黄志良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罚款;(七)对陈巍、邓新贵、刘军、董辰京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100万元罚款;(八)对侯继伟给予警告,并处以30万元罚款;(九)对李明给予警告,并处以25万元罚款。

对公司的影响及风险提示,*ST旭蓝在公告中称:根据《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认定的情况,公司不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4 年修订)第9.5.1条、第9.5.2条、第9.5.3条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

 据公开资料显示,*ST旭蓝的主营业务为光伏发电技术及设备的研发;光伏发电项目技术咨询;光伏发电设备的制造、批发零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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