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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三年财务造假!*ST东通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维权进行中

来源:财闻 2025-11-26 10: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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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连续三年财务造假!*ST东通收行政处罚决定书,投资者维权进行中)

近日,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ST东通(300379.SZ))发布公告披露,2025年11月25日,公司及相关当事人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5]21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经查明,东方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东方通2019年、2020年、2021年、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存在虚假记载

2018年12月,东方通收购泰策科技100%股权,泰策科技成为东方通全资子公司。2019年至2022年期间,东方通通过泰策科技虚构业务、提前确认收入等方式虚增收入、利润,导致东方通披露的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分别虚增收入6,145.10万元、8,485.06万元、12,550.58万元、16,052.95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营业收入的12.29%、13.25%、14.54%、17.68%;2019年至 2022年分别虚增利润5,222.79万元、5,877.42万元、7,948.22万元、12,369.20万元,分别占公司当期披露利润总额的34.11%、22.72%、30.35%、219.43%。

二、东方通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2022年6月至11月,东方通多次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A 股股票之募集说明书》(以下简称《募集说明书》)申报稿或注册稿。2022年11月15日,东方通披露其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申请获得中国证监会注册批复的公告。2023年6月7日,东方通披露《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发行情况报告书》,称本次发行的股数为106,024,096股,募集资金总额为2,199,999,992元。东方通披露的《募集说明书》引用了公司2019年至2021年年度报告中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等虚假财务数据,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编造重大虚假内容。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

对东方通2019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信息披露虚假记载的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二、对东方通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泰策科技时任董事黄永军给予警告,并处以1,25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450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800万元的罚款;

三、对东方通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泰策科技时任董事徐少璞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四、对李忱(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350万元的罚款;

五、对李鹏(自2019年9月起任泰策科技总经理、2021年12月起任泰策科技董事长、法定代表人)给予警告,并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六、对东方通时任监事齐红(在案涉期间负责泰策科技财务工作)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七、对李宁(2018年12月至2019年9月任泰策科技总经理)给予警告,并处以150万元的罚款;

八、对陈忠国(2018年12月至2021年12月任泰策科技副总经理、监事)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的罚款。

对东方通欺诈发行违法行为,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及第二款的规定:

一、对北京东方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处以22,000万元的罚款;

二、对黄永军处以1,400万元的罚款,其中: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处以500 万元的罚款,作为实际控制人处以900万元的罚款;

三、对徐少璞处以300万元的罚款;

四、对齐红处以100万元的罚款。

《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黄永军时为东方通实际控制人,并时任东方通董事长、总经理,组织、指使案涉信息披露违法行为及欺诈发行行为,在重大违法活动中起主要作用,情节较为严重。依据《证券法》第二百二十一条、《证券市场禁入规定》(2021 年修订,证监会令第 185 号)第三条第一项、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五条、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北京监管局决定:对黄永军采取 10 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自宣布决定之日起,在禁入期间内,除不得继续在原机构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原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外,也不得在其他任何机构中从事证券业务、证券服务业务或者担任其他证券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公告显示,“根据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载明的事实,公司披露的年度报告财务指标连续三年存在虚假记载,前述财务指标包括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净利润、资产负债表中的资产或者负债科目(本项情形适用于2020年度及以后年度的虚假记载行为)”规定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的情形,公司股票可能被实施重大违法强制退市。

维权索赔征集已经正式开始: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平台维权律师认为*ST东通300379的维权征集区间为

用户在2020年4月29日至2025年4月14日收盘前买入股票,并在2025年4月14日收盘时仍持有即可报名维权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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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赔相关咨询

客服电话:952555 

工作时间:9:00-11:30 13:00-17: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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