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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作为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广东证监局对廖某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2万元并罚款600万元

(原标题:因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作为5%以上股东违规减持),广东证监局对廖某责令改正、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2万元并罚款600万元)

当事人:廖某,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对廖某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证券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出陈述、申辩,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办理终结。

经查明,廖某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廖某实际控制其配偶、母亲的证券账户,持有广东奥飞数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飞数据)股票。2022年6月24日至2023年4月18日,廖某系持有奥飞数据5%以上股份的股东。2023年2月9日至3月13日期间,廖某控制、使用其母亲的证券账户减持奥飞数据,违规减持金额85,819,760.23元,违法所得4,219,246.39元。

上述违法事实,有询问笔录、证券账户资料、上市公司公告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廖某上述减持行为不符合《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证监会公告〔2017〕9号)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我局决定:

对廖某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4,219,246.39元,并处罚款600万元。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直接汇交国库。具体缴款方式见本处罚决定书所附说明。同时,须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我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申请可以通过邮政快递寄送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法治司),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广东证监局

2026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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