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起投资者维权案又有新进展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孙宪超 2017-03-11 10:4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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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上市公司因为涉嫌虚假陈述等行为而被证券监管部门施以行政处罚之后,还将面临投资者的维权索赔,益盛药业、宝利国际等公司就面临这样的处境。此外,华锐风电索赔诉讼时效已不足九个月,天目药业维权案诉讼时效不足八月,两起案件留给投资者的维权索赔时间已经不多。

另外,昔日的第一高价股安硕信息索赔案件又有新进展,已经有证券维权律师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华锐风电索赔案

诉讼时效已不足九个月

2013年3月7日,华锐风电(601558)公告称,经自查发现,2011年度财务报表的有关账务处理存在会计差错。这些差错涵盖所有者权益、营业收入、营业成本以及净利润等四个方面,其中净利润差异比例超20%,会计差错导致的差异为-1.68亿元。

2015年11月10日,华锐风电收到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决定,责令华锐风电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韩俊良等责任人均予以警告和数额不等的罚款。

“根据处罚决定书、司法解释等材料,华锐风电投资者参加索赔的条件是:在2012年4月11日至2013年3月6日期间买入华锐风电股票,且在2013年3月7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票,存在亏损的投资者。”广东奔犇律师事务所主任刘国华律师表示。

资料显示,2013年3月,华锐风电的股东户数为5万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不在少数。“但目前起诉的股民并不多,绝大多数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并不知情,错失获赔良机,令人十分惋惜。”刘国华说,目前该案诉讼时效不足九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投资者切莫漠视自身权利,以免错失获赔良机。

天目药业维权案

诉讼时效不足八月

“因早年的虚假陈述问题,天目药业被投资者诉至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目药业赔偿股民损失。由于目前案件诉讼时效不足八个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日前,刘国华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

据悉,2015年11月4日,天目药业发布公告称收到证监会浙江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3号。浙江证监局认定天目药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天目药业转让子公司深圳京柏医疗设备有限公司60%股权转让事项未按规定披露。

二、2013年年度报告存在其他虚假记载。包括:受托加工业按一般采购销售业务进行会计处理,虚增收入4504.98万元,虚增成本4504.98万元;用以前年度预提费用冲减应收账款的坏账准备和存货的减值准备,虚增利润178.39万元。浙江证监局决定责令天目药业改正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并处以50万元罚款,对相关责任人员分别处以警告和罚款。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人民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及利息损失)。其后,投资者将天目药业诉至法院,杭州中院一审判决天目药业赔偿股民损失。

据介绍,天目药业投资者参加索赔的条件是在2013年8月12日至2014年8月22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8月23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在2014年4月15日至2014年11月27日期间买入天目药业股票,并在2014年11月2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

“根据我国的法律法规,该案的诉讼时效为二年,投资者须在2017年11月4日前提起诉讼,目前已不足八月,过期将丧失胜诉权,不再能得到法院的保护。”刘国华提醒说。

益盛药业虚假陈述受罚

投资者可展开维权

今年2月9日,益盛药业(002566)发布《关于公司、张益胜、李铁军等 21名责任人员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此前的2015年12月28日午间,益盛药业发布了《关于公司及控股股东收到证监会调查通知书的公告》。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证监会决定:对益盛药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60万元罚款;对张益胜等20位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罚。

“根据《证券法》及最高法院虚假陈述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益盛药业投资者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浙江裕丰律师事务所厉健律师表示。

上海汉联律师事务所宋一欣律师介绍说,根据司法解释规定,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为:在2011年3月8日至2015年12月28日中午收盘前买入益盛药业股票,并在2015年12月28日下午开盘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可以向长春中院起诉索赔。

宝利国际涉嫌虚假陈述

投资者可依法索赔

宝利国际(300135)2015年11月24日晚间公告,因公司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6年12月30日,宝利国际公告收到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证监会对宝利国际涉嫌违法的事实作出相应查明,拟对该公司作出60万元顶格行政处罚,对宝利国际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实际控制人周德洪拟处以30万元罚款,并采取3年证券市场禁入措施。

“宝利国际及周德洪等有责任的上市公司高管已经涉嫌虚假陈述。”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认为,我国《证券法》第69条规定,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年度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有责任的高管应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投资者向虚假陈述责任人提起索赔的主要法律依据。除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还颁布了《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维权律师代理投资者提起索赔的法宝。

臧小丽认为,有望获赔的安宝利国际投资者是在2015年4月1日至2015年11月24日期间买入宝利国际,并且在2015年11月25日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股票的投资者。

“符合上述条件的投资者,联系律师办理索赔手续时需要提供买卖宝利国际股票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证券开户确认单;投资者的联系电话、地址及电子邮箱等基础资料。”臧小丽说,律师收到以上资料后,首先将免费为提供材料的投资者确定是否符合条件,并计算是否存在损失。如果投资者符合起诉条件,律师将提供进一步准备起诉的材料给投资者。

安硕信息维权案

获法院正式受理

近日,安硕信息维权索赔案件又有新进展。记者从代理该案索赔的广东环宇京茂律师事务所刘华浩律师处获悉,其于2017年3月2日收到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和《缴纳诉讼费通知书》。

“根据目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一般从递交立案材料开始计算,法院需在7天内决定是否立案,本案之所以时隔这么长时间才收到正式的受理通知,主要是此前案件材料都被移交到了法院的诉调部门,以进行诉前调解。”刘华浩说。

回顾之前的公告,2015年8月17日,安硕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因涉嫌违反证券法律法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2016年12月20日,安硕信息发布公告称,公司因误导性称述,收到中国证监会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安硕信息的违法行为对股民购买其股票造成了重大误导,不少股民因此遭受到了巨大损失,上述信息发布后,即有股民委托律师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了索赔材料。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已经向法院递交索赔材料的索赔金额估计超过500万元。”刘华浩介绍。

刘华浩告诉记者,本案还在诉讼时效内,符合索赔条件的受损股民或机构投资者可以继续参与索赔,从《行政处罚决定书》来看,目前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为:2014年4月30日至2015年8月14日期间购买安硕信息股票,且在2015年8月14日之后继续持有或卖出的、存在亏损的股民或机构投资者。

“本案中,中国证监会已经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对机构投资者受到误导的事实进行了认定,不存在承担额外举证责任的问题,但目前尚未接受任何机构投资者的委托。”刘华浩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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