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融天负面影响发酵 *ST狮头曝出内幕交易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赵黎昀 2019-01-03 08:2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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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时报记者 赵黎昀

在因2017年业绩预告大幅由盈转亏遭到上交所通报后,*ST狮头(600539)又曝出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浮出水面

2018年12月28日,青海证监局网站发布的一则行政处罚决定书称,对涂静、谢锋涉嫌内幕交易*ST狮头股票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作出行政处罚。

据处罚决定书披露,2015年12月11日,苏州海融天投资有限公司(下称“海融天”)与山西潞安矿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下称“潞安集团”)协商借壳上市,双方初步同意共同参与重组狮头股份。参与人员有海融天董事长陈某昌,潞安集团董事长李某平、总经理游某、总会计师洪某、副总经理吴某增、秘书处处长吴某清。

陈某昌作为内幕知情人,在2015年12月12日至2016年1月23日内幕敏感期内与商业伙伴涂静通话64次,其中,2016年1月4日海融天向狮头集团汇缴保证金,当天陈某昌与涂静、涂静与谢锋、谢锋与王某进行电话联系,王某于当天通过手机开立证券账户。2016年1月5日至8日,谢锋控制使用“杨某艳”“王某”账户批量、突击、集中买入*ST狮头243.74万股,成交金额2837.32万元。

青海证监局表示,涂静与陈某昌有业务往来,涂静、谢锋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与内幕信息知情人陈某昌有通讯联络,涂静、谢锋借用“杨某艳”“王某”账户交易“*ST狮头”,资金划转、交易行为与内幕信息形成、变化、公开的时间高度吻合,且涂静、谢锋不能提供合理说明或者提供证据排除二人利用内幕信息从事该交易活动。涂静、谢锋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的规定,决定对涂静、谢锋处以48万元罚款。

海融天负面影响持续

上述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提的陈某昌,就是曾掌管海融天的陈海昌。如今,陈海昌与海融天均已从上市公司撤出。

2016年4月,海融天5.05亿元受让*ST狮头原控股股东狮头集团2691.27万股股份,进驻上市公司。不过2017年7月,陈海昌就公告以5.05亿原价将海融天100%股权卖给了重庆协信远创实业有限公司(下称“协信远创”),实控人变为吴旭。

此后,*ST狮头曾筹划拟通过发行股份及支付现金方式收购协信远创旗下重庆天骄爱生活服务股份有限公司100%股权。不过在筹划三个月后,因陈海昌导致的公司股份被司法冻结事件,*ST狮头宣布重组失败。

2018年5月*ST狮头公告权益变动报告称,公司原持股15.27%的控股股东海荣天,已将其持有的全部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给上海远涪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上海远涪”),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海融天将不再持有*ST狮头股份。交易完成后,上海远涪持股比例升至26.70%,成为*ST狮头控股股东。

虽然海融天和上海远涪实际控制人均为吴旭,这次股份转让无疑是“左手倒右手”,但*ST狮头解释称, 2018年3月12日,海融天所持*ST狮头3511.27万股股份被司法冻结,该事项是在原海融天实际控制人陈海昌控制期间,因海融天合同纠纷引起。本次股权转让是为保证公司控制权的稳定,避免上述股份被冻结事项的再次发生。

在本次内幕交易浮出水面前, ST狮头及公司时任董事长曹志东、总裁顾敏、财务总监王翠娟、独立董事兼审计委员会召集人储卫国以及董秘郝瑛还在2018年11月被上交所通报批评。

当年1月,*ST狮头披露2017年年度业绩预盈公告,预计当年将扭亏为盈,净利润为630万元左右。而在2018年4月14日,公司披露业绩预告更正公告称,预计2017年净利润约为-5100万元,更正原因主要是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浙江龙净水业有限公司70%股权所计提的商誉减值金额增加所致。此后公司披露2017年年度报告, 2017年度净利润为-5073万元。因公司2016年、2017年净利润连续为负值,自2018年4月25日起,公司股票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

上交所指出,*ST狮头前期披露2017年预计盈利,但实际业绩与业绩预告相比发生盈亏方向变化,严重影响了投资者的预期,可能对投资者投资决策产生误导。此外,公司迟至2018年4月14日才发布业绩预告更正公告,更正信息披露不及时。根据相关规定决定对相关人员予以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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