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金融监管应“三思而后行”

来源:英大金融 2016-02-22 16:11: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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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的本质就是资金的融通,面对的最大的困难就是信息不对称,所以金融部门是所有经济部门当中受到监管最严厉的领域。加强监管和支持创新本身并不矛盾,两者之间也需要平衡。

文 | 黄益平

过去几十年,我国虽然建立了庞大的金融系统,但金融抑制程度依然比较高,尤其是中小企业存在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不利于支持新兴产业和创业者发展,不利于培育经济增长新动力(310328,基金吧)。互联网金融具有可以降低金融服务边际成本的天然优势,将为解决这一问题开辟新的出路,有着很大的发展空间,但同样不能忽视监管问题。

高速增长问题频出

自2013年之后,互联网金融在中国开始大规模发展。目前互联网金融的细分领域门类众多,如第三方支付、网络借贷、P2P、众筹、网上银行、互联网货币等,可谓五花八门。

从2013年开始,P2P的平台数量、融资规模和投资人数都飞速增长。除了监管部门采取相对宽松的容忍态度,还有两个重要因素支持P2P业务的扩张,一是正规金融部门服务供给不足,绝大部分中小企业和个人没有得到很好的金融服务;二是互联网技术包括移动终端和大数据分析的发展为完成金融交易提供了新的可能。

从成本角度分析,互联网金融公司的特征就是固定投入很高,边际成本很低:只要把平台搭建起来,无论服务多少个客户,其边际成本都很低,这就解决了过去传统金融机构因为成本太高,而不太愿意给中小企业和个人服务的问题。

根据北京大学互联网金融研究中心的研究,互联网金融近两年呈现出高速增长的态势。以P2P为例,从2012年到2015年11月,P2P平台总数从200家快速上升到3769家;成交量由212亿元飙升至 8486亿元;贷款余额也由56亿元上升到4005亿元。2015年的融资规模可能超过1万亿元。不过,同期问题平台数量也出现爆炸式增长,累计问题平台数占平台总数的比重由2012年的8%急升至2015年的31%,几乎每三家P2P平台中就有一家出问题。P2P涉及的经济主体数量比较大:投资人从2012年的5万上升到2015年9月的240万;同期借款人数也迅速增长。由此可见,P2P行业的健康发展,对维持金融、经济甚至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从时间来看,越是最近建立的平台出问题的可能性越大。目前来看,出问题的平台一般具有以下特征:信息缺失比较严重、产品比较单一、利率比较极端(如低于8%或高于20%)、主动要求提供所谓的VIP保本保息服务、注册资本金比较少。

监管需“三思而后行”

2015年年底,银监会出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提出总体监管思路是:“定位P2P平台为信息中介,严禁提供增信服务、设立资金池和从事非法集资;对P2P平台不设注册资本金门槛和杠杆率上限等要求;实行负面清单制,在严禁十几项业务的同时,也对符合法律法规的创新业务予以空间;遵循‘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由地方金融办负责风险防范与处置。”这意味着对P2P业务将采取类似小贷协会的管理方式,由行业自查自纠。

2016年,P2P网贷行业整改现将进入实战阶段。在这个关键时间节点,有以下三点需要反思。

一是反思对P2P平台只能做信息中介的定位。问题是绝大部分中国的P2P平台都不是单纯的信息中介,这显然与我国目前征信系统不发达、诚信缺失的大环境有关。在P2P平台上融资的主体与正规的资本市场存在较大差别,投资者也是以个体为主。在这种情况下,指望融、投双方仅仅依靠平台提供的一些信息降低信息不对称并完成金融交易,难度很大。绝大多数平台也许很难在给定的18个月的期限内完成转型。因此,期限过后监管部门就可能面临一个两难的问题:要么把大部分平台清理掉,要么默许很多平台违法者违规经营,直到司法介入。

二是反思对P2P业务监管的原则和制度。近年来,问题平台的比例不断攀升,每三个平台就有一个出问题,而且很多问题平台只存活不到三个月,诈骗的嫌疑非常大。无论定位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平台上所发生的就是金融交易,金融交易就需要监管。当然发现了骗局可以请司法介入,甚至可以将其作为投资者教育的必要过程。问题是P2P行业不像资本 市场,没有对公司治理、交易条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的监管要求,况且P2P投资者判断风险的能力也明显更弱。如果明知道会造成损失却不管,在情理上说不过去。

三是反思由地方金融办负责的属地管理模式。这个模式与小贷公司的管理模式十分类似,但P2P与小贷业务存在较大差别。首先,小贷公司的业务基本不跨区域,而P2P业务跨区域却很普遍。其次,小额贷款公司的主要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本金、捐赠资金,以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入资金。而P2P平台的资金大多来自个体投资者,他们判断、自担风险的能力要弱许多。虽然一般认为P2P业务规模还比较小,不致造成系统性风险,但互联网平台和个体投资者的介入也许意味着风险的扩散会更快、更广。事实上,一些地方政府的金融办并不具备金融监管的能力。最近,北京、上海、深圳等一线城市宣布停止。不少人担心会形成这样的后果——金融发展水平比较高、监管能力比较强的地方停止注册,反而是发展水平比较低、监管能力弱的地方仍在继续审批。

金融的本质就是资金的融通,面对的最大困难就是信息不对称,所以金融部门是所有经济部门当中受到监管最严厉的领域。无论最后将P2P平台定位为信息中介还是信用中介,适当的进入门槛和基本的监管程序还是必要的,这样起码可以帮助个体投资者过滤掉那些明显缺乏资质甚至动机不良的平台。

对那些涉及风险承受力低的主体和风险扩散度高的渠道的交易尤其应加强监管,P2P恰恰属于这类业务。加强监管和支持创新本身并不矛盾,两者之间也需要平衡。

鉴于不规范P2P平台相对普遍而且风险爆发愈演愈烈的事实,建议从如下三个方面考虑改进监管框架。一是由银监会负责制定、协调并实施P2P业务的监管政策,责任到机构。现在的管理办法看上去很多部门参与监管,容易造成或者三不管或者重复管的现象。二是设立最低门槛制度,审查平台的经营者、资本金和业务能力等方面的基本资质。同时也可以对业务集中度包括融资主体、投资分布、项目种类、融资期限和利率分布提出一些监管要求。如果有定位信用中介的平台,监管要求自然会更高一些。三是建立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鼓励对平台公开、公正的评级。对于信息缺失严重、不能及时准确披露的平台,应该限制其业务直至取消从业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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