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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 专家称符合市场预期

来源:人民网 作者:张文婷 2017-02-25 09: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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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保监会顶格处罚前海人寿 专家称符合市场预期)

“对个别浑水摸鱼、火中取栗且不收敛、不收手的机构,依法依规采取顶格处罚。”保监会主席项俊波前日(22日)在国新办发布会的发言可谓掷地有声。今日,保监会下发监管函,由于在检查中发现一系列问题,对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前海人寿”)依法处罚,并对时任前海人寿董事长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并禁入保险业10年的处罚。

对此,业内人士坦言,这次处罚称得上是顶格处罚。对于姚振华的处罚力度,对外经贸大学保险学院教授王国军表示,保监会有文件规定,信息披露及保险资金运用方面,董事长要负最终责任。这次处罚看起来比较重,但和其违规行为相比较,还是符合市场预期的。

前海人寿公司被处罚80万元 相关责任人合计处罚56万

据保监会监管函披露,前海人寿还存在编制提供虚假材料、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等行为。据人民金融统计,前海人寿公司合计被保监会罚款80万元,其余6人因违规利用保险资金行为,共被罚款56万元。

具体来看,在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方面,前海人寿就2015年11月增资活动提交的相关报告中,作出股东增资资金性质为自有资金等陈述。经查,相关增资资金情况与报告陈述不符。 时任董事长姚振华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违规运用保险资金的行为方面,前海人寿存在权益类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非蓝筹股票。2015年和2016年,前海人寿在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超过总资产30%后,投资了多支非蓝筹股。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权益投资部副总经理黄皓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方面,2014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在某银行办理T+0结构性存款业务。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固定收益部副总经理李济伟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不符合监管要求方面,监管函指出,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以间接投资股权方式,认购深圳某产业基金企业(有限合伙)等多只基金份额,上述基金的管理人在注册资本、管理资产等方面,未达到保监会对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人资质要求。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在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资质情况方面,2015年至2016年,前海人寿向保监会提交的相关产业基金、股权投资基金项目材料报告,未按规定披露基金管理人的资质情况。 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时任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此外,前海人寿还存在部分项目公司借款未提供担保等问题。对此,时任副总经理兼财务负责人李明,时任资产管理中心总监游海,资产管理中心风险管理部总经理程靖刚,时任资产管理中心副总监孙磊对上述违法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曾提出申辩 保监会未采纳

据监管函透露,前海人寿及姚振华曾向保监会提出申辩意见,称其提交相关资料的行为属于“重大遗漏”,姚振华对该行为负有领导责任,非直接责任,该行为并非情节严重,请求减轻处罚,且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并用属于重复处罚等申辩意见。程靖刚、李济伟、黄皓、孙磊也均提出申辩,称其主观上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故意,请求免予处罚。

这些申辩理由均未被保监会采纳,保监会复核认为:前海人寿编制提供虚假资料的行为,事实清楚,情节严重,应当依法予以处罚。对直接责任人姚振华给予撤销任职资格和行业禁入处罚,符合《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一条、一百七十七条的规定,且相关责任人没有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罚的情形。

保监会表示,当事人应当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缴款码到财政部指定的12家代理银行中的任一银行进行同行缴款。逾期,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缴款码将在处罚决定书送达时告知)。

当事人如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

作者:罗知之 (来源:人民网-保险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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