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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业扩大开放需把握好适应性与协调性

来源:证券日报 2018-01-06 08:1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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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金融业扩大开放需把握好适应性与协调性)

自加入WTO以来,我国积极履行相关承诺,银行业、证券业和保险业等先后实施了一系列开放举措,金融业开放取得了历史性成果。前不久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明确要求,“扩大对外开放,大幅放宽市场准入,加快形成全面开放新格局”。作为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新格局中的重要组成部分,金融业扩大开放将有助于促进国内金融改革和金融创新,推动金融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国际竞争力,实现我国金融业高质量发展。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有必要与金融监管水平提升和金融市场制度完善相适应,与相关金融领域开放相协调。

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求金融监管水平与之相适应。金融业开放与金融监管能力的提升相辅相成。开放将促进金融监管能力和水平的提升,而后者的提升又将有助于金融开放行稳致远,在规范下发展,持续提升开放水平。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强调,“强化监管,提高防范化解金融风险能力,以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为底线”。这次会议决定设立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目的是为了补齐金融监管短板,克服分业监管体制下存在的不足;通过金融监管权威性和专业性的提升以及统筹协调的加强,提高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的能力。党的十九大报告针对性地强调,“健全金融监管体系,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这无疑是新时代金融工作的重要方针,在金融业扩大开放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循。中央财经领导小组第十六次会议强调,要结合我国实际,学习和借鉴国际上成熟的金融监管做法,确保监管能力和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

国际经验表明,金融监管如果严重滞后于金融业发展,可能会给金融体系带来灾难性后果。上个世纪英国“金融大爆炸”后出现的金融业动荡和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有关国家金融监管发水平明显滞后于金融业发展成为主要原因之一。近年来,我国金融领域内风险事件发生的概率明显上升,强度提高,联动性增强。当前,我国仍面临“影子银行”发展过快、金融机构杠杆率较高、地方政府和国有企业债务水平高企以及部分金融交易不透明和多层嵌套等风险隐患。随着我国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金融机构的业务模式、交易结构可能更加复杂,并将在更深层面上呈现出跨国别、跨市场、跨领域的特点。境外金融风险对我国的传染效应和溢出效应必将增加,跨国界金融风险的联动性可能放大。因此,金融业的对外开放,必须在监管水平同步提升和监管同步加强的条件下进行。金融监管部门应将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作为工作的永恒主题,持续加强“全覆盖”和“穿透式”监管。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跨境资本流动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尤其是要加强对短期资金跨境流动的管理。对重点领域的风险要做到早识别、早预警、早发现、早处置,构建完善的金融风险防线和风险应急处置机制。监管当局应加强与境外监管机构的交流、沟通和合作,学习和借鉴国际监管经验和监管标准,提升更大开放程度下的监管能力和水平,确保金融监管能力与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相适应。

金融业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要求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之相适应。长期以来,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程度比较低,主要原因之一是金融市场的规则制度与国际市场存在较大的差异,制约了投资者参与市场的便利性和积极性。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要求,“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能力”。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则指出,“深化金融改革是金融业发展的根本动力”。中央经济工作会议要求,“改革开放要加大力度,在经济体制改革上步子再快一些”。在全面开放新格局下,金融开放水平必然跨上新的台阶,金融市场制度建设则应在改革中不断推进,与金融业扩大开放的需求相适应。

新时代进一步扩大金融业对外开放有必要不断完善银行间市场、外汇市场、债券市场和股票市场等金融市场制度建设。打破债券市场、融资租赁市场的分割和碎片化问题,建立统一的准入和交易规则。适时出台“银行业法”等统一的行业法律,用行业统一立法来推行系统性的规范管理。启动金融控股公司的立法工作,对符合金融控股公司标准的内外资金融机构统一依法监管;针对综合经营和产融结合中的一系列不容忽视的风险隐患,加强规范和治理,以有效防范系统性金融风险。根据经济金融发展状况,适时更新或废除不合时宜的法律法规,持续推进国内金融市场制度建设与国际规则接轨。坚持不懈地清除制度沉疴,营造稳定公平透明的金融市场营商环境,为金融业对外开放奠定良好的制度基础。

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需要相关金融领域的配套开放和合理安排开放顺序。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特别强调了金融监管的统筹协调,国务院金融稳定发展委员会可以认为是作为加强金融监管统筹协调的抓手而设立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在强调稳中求进工作总基调时再次明确提出,“要统筹各项政策,加强政策协同”。新时代金融业扩大开放也需要与相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和政策进行协调,以实现“稳”和“进”的辩证统一。

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既是新时代我国对外开放总体格局的重要构成内容,也是金融业自身发展的内在要求,更是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水平的客观需要。金融业是经营风险的特殊行业,金融业开放水平的提高意味着风险管理面临相对复杂的市场和政策环境。金融业对外开放水平的提高不宜毕其功于一役,需要积极稳妥地做好相关配套和协调安排,平衡好开放、改革、发展和稳定之间的关系,平衡好效率与稳定之间的关系。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提出,要积极稳妥推动金融业对外开放,合理安排开放顺序,有序扩大银行、证券、保险等领域的开放,这为下一步金融业开放工作的推进作出了很好的指引。

鉴于金融业开放与跨境资本流动、货币兑换和外汇交易等方面存在密切关系,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除了应与金融市场开放相协同之外,还应与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人民币国际化及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改革等相关金融领域改革开放统筹考量、协调配合。开放理论和历史经验均表明,单兵突进很可能会前行受阻或者会对其他方面改革开放带来不利影响,甚至有可能引发局部风险。近年来,在美联储启动加息和推动货币政策回归常态的大背景下,随着境内资本阶段性流出压力的增大,尤其是部分非金融企业过度开展非理性对外投资,人民币汇率曾一度出现较大波动;而在市场企稳过程中,人民币国际化步伐则明显放缓。可见,上述金融开放领域存在着客观的内在联系,未来这些相关金融领域开放之间仍会产生有机的相互影响。在新时代对外开放新格局下,促进相关金融领域开放的统筹协调很有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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