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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外资一致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不再单独设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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逐步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之后,将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照《证券法》第125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则上可申请4项业务,1年后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2项。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外资券商在华业务进一步放开,中资券商与外资券商的竞争仍会处于拉锯状态,而外资券商在某些特定领域依旧保持一定优势。

(原标题:内外资一致 合资券商业务范围将不再单独设限)

“当美国还在贸易保护时,我们在推进贸易和资本开放。多鲜明的对比,这才是真正的大国崛起。”一位券商业务部门负责人如此点评昨日央行行长易纲在博鳌亚洲论坛上发表的关于金融业扩大对外开放的讲话。

在金融领域的开放措施中,证券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将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在今年年底以前,还将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外资持股

比例分两种情况

对于证券业进一步对外开放,新时代证券副总裁兼首席经济学家潘向东表示,不会对我国证券业造成大的冲击。经过40年的改革开放,我国证券业的金融机构经营管理能力得到了长足发展,同时具有营业网点多、熟悉中国国情等优势,因此有能力应对外资机构的竞争。

一位券商内部人士表示,新举措“最大看点就是外资投资券商可由‘参股’变成‘控股’。不过,值得注意的是,外资投资券商的持股比例需分两种情况:一种是外资累计持股(包括上市和非上市券商);一种是单一外资持股。”

该人士分析,外资可持有我国券商51%股权,这不是单一外资股东的持股比例,而应该理解为:将全部境外投资者持有上市内资券商的股份比例提高到“不超过我国证券业对外开放所作的承诺(目前为51%)”,与外资合计持有的非上市券商最高股权比例一致。

他认为,单一外资持有上市券商股份的比例限制适当放宽,只是要求“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或者协议收购方式,单个境外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共同持有上市证券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

业务范围不单独设限

此前,合资券商业务范围有诸多限制,除了中金、瑞银是全牌照合资券商之外,大部分合资券商业务牌照较为单一,如中德、东方花旗、一创摩根等只能专注投行业务,多数合资券商尤其缺乏经纪业务牌照。

逐步放开合资券商业务范围之后,将允许新设合资证券公司根据自身情况,依照《证券法》第125条和《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审批暂行规定》,原则上可申请4项业务,1年后可申请增加业务,每次可申请增加2项。

不过,有业内人士表示,随着外资券商在华业务进一步放开,中资券商与外资券商的竞争仍会处于拉锯状态,而外资券商在某些特定领域依旧保持一定优势。

瑞银亚太区投资银行部主管金弘毅表示,现在一些中资券商的境外网络部分也在加强,但短期内要形成全球品牌和全球研究能力,成本非常大;另外,在文化上,东南亚和欧美市场文化差距很大,要建立一个全球化的平台,目前来看难度也比较大。

对于在内地市场面临的机遇和挑战,金弘毅表示,“机遇就是目前很多中国公司有跨境业务需求,对我们就是一个很好的机会,因为能全方位服务它们。带着这些需求的中资客户,不用去找好几家投行,找一家投行一个团队就可以全部搞定。比如中远和中海的合并,到去年重组东方海外等一系列工作,都是瑞银在牵头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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