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0日消息:外经贸部近日发布通知,进一步规范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的行为。
据《深圳特区报》报道,通知规定,允许含有B股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外资股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必须严格按照外经贸部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上市公司涉及外商投资有关问题的若干意见》执行,不得越权审批。但未按规定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非上市外资股不得转在B股市场上流通。
通知规定,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除满足国家关于上市发行股票的要求外还应符合:申请人应为按规定和程序设立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人应符合外商投资产业政策;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应在履行完上述义务和责任后方可申请非上市外资股转B股流通;申请前两年内均已通过外商投资企业联合年检并连续赢利;拟转B股流通的非上市外资股股东持有该非上市外资股的期限超过一年;非上市外资股转为流通股后,其原股东继续持有的期限须超过一年等六项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