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8月27日消息:目前,国内已推出的60只证券投资基金在组织形式方面仅局限于契约型,组织形式较为单一。引人注意的是,在已提交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证券投资基金法草案,为公司型基金预留了发展空间。
据《证券时报》报道,其实,早在1992年,淄博市信托投资公司等就已经发起设立了我国首家封闭式公司型基金。有业内人士指出,公司型基金难以获得发展是由于缺乏相应的社会基础。一方面,在契约型基金中,管理人的权限比较大,基金的投资决策基本由管理人作主,而且,在公司型基金中,管理机构与基金董事会的关系较契约型更为复杂。在这种情况下,管理人并没有设计公司型基金的冲动。另一方面,在现有法律框架中,还未对公司型基金及其操作作出规定。特别是,人们习惯于将公司型基金视为一个法人公司,这使得《公司法》的相当部分内容不仅不能规范和促进公司型基金的设立与发展,反而对公司型基金构成了较大的限制。
有关人士认为,为切实维护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促进基金业的长远发展,在指导我国基金业发展的第一部大法中,作为国际基金业发展主流的开放式公司型基金应该有它的一席之地,从而为其发展创造制度环境。引人注意的是,投资基金法很可能只是对公司型基金作出原则性规定,具体管理规定办法则是由国务院另行规定。从尽快推出投资基金法与制定适宜的具体政策角度出发,这均利于公司型基金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