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9月3日消息:近期深圳证管办针对在巡查过程中的问题提出了《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建立激励制度的监管建议书》,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上市公司激励制度、杜绝相关违规违法行为等角度,发表了10条规范意见,并已在深圳本地上市公司中开始着手整改。
据《证券时报》报道,该办有关负责人介绍,在巡查中他们发现,一些上市公司在建立激励制度过程中,激励办法、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等方面存在不少问题。如有的上市公司的激励方案是,动用激励基金,通过委托所谓的独立机构买入本公司股票作为公司股票期权激励的股份来源,并由中高层管理人员通过“行权”方式持有。该负责人表示,这种方式实际上是上市公司间接购买本公司股票,违反了《公司法》,必须予以纠正。
在监管建议书中,深圳证管办提出:上市公司激励制度应当由董事会中的薪酬与考核委员会负责拟订,而委员会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激励对象不应包括公司监事、独立董事和外部董事;激励计划必须制定有针对性的避免利用内幕信息牟取不当利益的条款,同时应制订对激励对象通过编制虚假会计报表骗取激励基金的非法所得进行追讨的条款,并认为凡被注会出具否定意见、拒绝表示意见和保留意见的公司,当年均不得实施激励计划;激励议案提交董事会之前,应聘请执业律师出具是否合法合规的法律意见书;独立董事应就激励制度是否有利于公司利益发表独立意见并予以公开披露;激励制度须由股东大会审议,须使股东及投资者全面、完整地了解激励方案;上市公司应对激励制度实施情况履行持续信息披露义务,持续披露激励基金的发放情况;出现董事会将违反国家证券管理法规的激励方案提交股东大会讨论的情况,证管办将追究有关董事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