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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应多种渠道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王雪征 2002-09-04 10:57:56
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童道驰博士日前在郑州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应采取多种渠道。
郑州9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监管部副主任童道驰博士日前在郑州表示,今后一段时间内,对我国上市公司的监管应采取多种渠道。

  据《证券日报》报道,童道驰博士是在参加河南上市公司协会成立的系列活动中作上述表示的。他认为,上市公司作为公众企业,所经营的是全体股东的财产,因此,他们的一举一动必须受到社会的监督,也就是说,上市公司必须用信息披露的形式不断地告诉股东你在干什么,干得怎样。也许有的企业负责人认为不断地搞信息披露,不断地把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等告诉大家,其经济成本和社会成本都较大,但这是必须要做的,除非企业没有上市或不愿上市。现在,不少上市公司也做了信息披露等工作,但远远不够,表现为有部分企业在所披露的信息中,“垃圾”信息太多,因为这些信息没有什么实质性的价值,所以看的人很少。

  他认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一定要有多种渠道,其中在上市公司中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就是一个重要的方面。他说,在上市公司中引进独立董事的主要目的是对董事会的权利有一些制约,现在这种优越性已经在一些上市公司中显露出来,比如天大天财公司中的独立董事就在公司的规范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对独立董事的作用目前还不能抱太大的希望,因为上市公司结构的治理需要许多的配套措施,并不是引入独立董事后就能解决一切的。

  童道驰说,除了引入独立董事以外,对上市公司的监管还可采取以下层次:一是大力发展机构投资者,充分发挥机构投资者“股权集中,说话有分量”的作用。因为机构投资者可以使分散的股权高度集中起来,“权重”大了,就能够对上市公司的生产经营起到“制约”作用。二是积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比如发挥会计师事物所、审计师事物所、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的作用,因为这些中介机构在对上市公司的审核中是可以发挥独特作用的。三是发挥监管部门事后监督的作用,就是对那些已经违规的上市公司进行严厉的处罚,使他们增大违规的成本。四是依靠健全的法律制度,特别是股东诉讼制度,如集团诉讼制度以及衍生诉讼制度等。五是对上司公司的管理层实行期股期权,这样可使他们的利益与公司的长远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达到降低委托、代理的成本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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