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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航总局:民航业对外开放步子更大了

来源:证券之星 作者:王雪征 2002-09-11 10:28:43
厦门9月11日消息:民航总局政策法规司政策处颜明池处长日前在谈到《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的施行对民航业的影响时表示,该《规定》与民航原有的《关于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有关政策的通知》(民航总局448号文)相比,更多地体现了扩大开放的要求,显示出民航业对外开放的步子更大了。

据中国证券网报道,颜明池分析认为,新《规定》首先扩大了外商投资范围。《规定》取消了试点的数量限制,根据国务院关于积极吸收外资参与国有企业改组改造的精神,允许外商投资现有的任何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并且放宽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除涉及国家机密的项目外,其它通用航空领域外商均可投资。

其次,新《规定》拓展了外商投资方式。448号文规定外商以合资、合作方式投资民用航空业。新《规定》增加了新的投资方式,一是民航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和在境内发行外资股,外商可通过购买股票参与投资;二是包括“其他经批准的投资方式”,为民航企业,尤其是民用机场今后探索各种新的投资方式留有余地,例如BOT投资方式。

第三,新《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比例。448号文规定民用机场外商投资比例不得超过49%。《规定》改为“外商投资民用机场,应当由中方相对控股”。448号文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外资股比例不得超过35%,有表决权比例不得超过25%。《规定》明确外商投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中方应当控股,同时一家外商(包括其关联企业)不得超过25%。目前航空运输企业改革重组进入了实施阶段,提高比例有利于引导外资参与航空运输企业的改组改造,降低企业资产负债率。对通用航空企业,448号文只允许外商投资农林业通用航空,并规定外商投资比例由中外双方商定。由于《规定》放宽了外商投资通用航空领域,因此,相应地按照不同项目的性质规定不同比例,从事公务飞行、空中游览和工业服务项目,由中方控股;从事农林渔业作业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448号文对航空运输相关项目的外商投资比例没有明确规定。而《规定》对不同经营项目作了不同规定,航空油料供销、飞机维修项目,由中方控股;货运仓储、地面服务、航空食品、停车场等项目,由中外双方商定。

第四,新《规定》增加了外商管理权力。448号文规定外商投资民用机场、航空运输企业,董事长和总经理必须由中方担任。《规定》对外商投资的民航企业董事长、总经理由中方或外方人选担任,没有限制条件,可按《公司法》、《中外合资企业法》等法律法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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