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9月23日消息:近日,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上诉网易公司、北京移动公司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网易未经许可不得向公众传播歌曲《血染的风采》;网易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支付赔偿费10000元、公证费1300元。
据《国际金融报》报道,早在1994年1月18日,歌曲《血染的风采》的曲作者苏越就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音乐著作权合同:其作品的公开表演权、广播权和录制发行权委托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2001年10月9日,苏越再次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签订了补充合同,将其上述作品在互联网络上载、下载及传输的权利授权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管理。
2001年11月21日,网易公司与北京移动公司签订合作协议:由北京移动公司代网易公司收取上述移动用户的下载费用,北京移动公司向网易公司收取15%的服务费。
北京市二中院审理结果认为:网易公司未经作者许可将歌曲收录进其在网上开办的栏目中,供不特定的移动电话用户下载使用,这一商业行为构成了对著作权人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