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股市开放再次取得重大进展,暂停了近7年的将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向外商的转让终于开禁。经国务院批准,证监会、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近日联合发布《关于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有关问题的通知》,允许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的国有股和法人股,并加以规范管理。
对于这个规定的解读,市场有多种版本的读法。至少,对于我国股市而言,通知的实施,将对我国证券市场的稳定发展具有现实和长远的重要指导意义。他将把中国证券市场并购重组推向新阶段,将提升中国上市公司整体质量,为中国证券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打下良好基础。
更值得注意的是:《通知》规定,"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原则上采取公开竞价方式"。任何地方、部门不得擅自批准向外商转让上市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以往上市公司国有股、法人股的转让,在保证国有资产不流失的前提下,主要由当事人双方协商产生价格。显然这意味着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更为市场化。
对于这条规定的意义,显然不止于合理定价的这一个方面。公开竞价方式的含义显示,未来必然将出现一个为外商转让国有股服务的场所--在这里,《通知》的含义又多了另外的一层韵味。
在一年以前,我国场外股票交易活动十分活跃,不少地方出现了以公开拍卖方式进行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转让的活动,且参加人数众多、交易金额巨大,事实上形成了一定规模的场外股票交易市场。有的拍卖机构甚至拟通过电脑撮合系统以集合竞价的方式拍卖上市公司非流通股。不过,这类活动被证监会坚决制止。
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10月8日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通知》,重申《公司法》关于"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的规定。证监会同时表示,要进一步加强对上市公司非流通股协议转让活动的规范管理,坚决制止各类场外非法股票交易活动。中国证监会重申:股东转让其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经国务院批准设立的证券交易所,是上市公司股份转让的惟一合法场所。
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协议转让,必须遵循上述法律规定,意味着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活动也必须遵循上述的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外资的收购股权的成交要么在国内的主板市场上进行,要么在目前的代办系统中进行,或者更进一步,新开辟一个外资法人股市场,达成相关交易。
所以,无论从哪个角度看,我国的交易所市场的进一步大规模开放已经不可避免,新的一轮开放,将着眼于交易所交易主体的扩容。显然,这似乎是《通知》中隐藏的另一条重大利好。如果按照外资收购上市公司的进展看,这个时机已经到来。(程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