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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审批作了规范

证券之星 作者:贾艳红 2002-12-07 12:2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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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监会与外经贸部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12月7日消息:中国证监会与外经贸部日前联合发布《关于实施<外资参股证券公司设立规则>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设立规则>有关问题的通知》,对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的审批作出规范。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通知》要求,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和《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其实施条例的相关要求。

  《通知》明确指出,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由中国证监会负责审批。申请设立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符合《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有关规定的,申请人应在收到中国证监会同意外资参股证券公司或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的批复后30日内,凭批复文件及申报材料向外经贸部领取《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外经贸部在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申请人凭《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注册登记手续。

  设立的外资参股证券公司和外资参股基金管理公司,其证券、基金业务由中国证监会负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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