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12月21日消息:政府采购法将于2003年1月1日施行。财政部副部长肖捷今天表示,财政部门作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职能部门,在全面正确贯彻实施政府采购法方面,负有重要的职责,财政部将采取措施,确保这部法律得到贯彻落实。
据新华网报道,政府采购法贯彻实施座谈会20日在北京举行。肖捷说,财政部下一阶段将重点抓好六方面的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起草有关准备工作的指示精神,并按照轻重缓急的原则,着手制定“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等十几个配套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中央单位2003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同时对中央国家机关政府采购中心的建设提出建议,并对中央单位全面开展政府采购工作进行指导;进一步理顺政府采购管理体制,重点是要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要求原来设在财政部门的集中采购机构和职能,力争在年底前从财政部门分离出去。分离确有困难的地区,要抓紧做好相关准备,最迟在明年一季度完成此项工作;政府采购的范围和规模要进一步扩大,各级财政部门在加强规范化建设的基础上,拓宽政府采购的范围,尤其是要研究增加工程和服务采购项目。同时,政府采购规模要相应扩大;抓紧落实购买国货政策;逐步建立政府采购人员资格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财政部门的监督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