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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国光:不能使企业产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证券之星 作者:高丽平 2003-01-04 11:15: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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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在审理国企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民事纠纷案件时,设置了一个“除权期”。
北京1月4日消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3日在此间说:人民法院在审理国企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民事纠纷案件时,设置了一个“除权期”,这将使企业产权不至于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

据新华网报道,最高人民法院3日公布了《关于审理与企业改制相关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李国光在新闻发布会上说,企业改制中隐瞒或者遗漏债务的承担问题,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企业职工买断企业产权,将企业改造为股份合作制企业,或者企业出售、企业吸收式合并等形式的企业改制中。

李国光说,由于这种纠纷的大量存在,导致改制企业的产权长时间处于不稳定状态;而产权的不明晰,使各方面的合法权益都不能得到及时保护。

“‘除权期’的设置,将使这一情况得到改善。”李国光说,“这是新司法解释的一个亮点。”

新的司法解释旨在规范法院对与企业改制相关民事纠纷案件审理,为深化我国企业产权制度改革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将于2003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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