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产业追踪 - 传统产业 - 正文

国家计委规范客运退票费

证券之星 作者:史华伟 2003-01-22 09:57:5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北京1月22日消息:国家计委近日出台了《规范旅客运输退票费意见》,明确乘客与承运人享有平等的民事权利,退票费用的收取主要是弥补退票环节的成本。

据《法制日报》报道,《意见》对调整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取标准提出了6条基本思路:( 一)由于自然因素等不可抗力或运输企业自身生产组织原因发生的退票,不应收取退票费。(二)旅客提前要求退票,而运输企业能够再次发售的退票,原则上不应收取退票费。(三)在最高不超过20%的前提下,按退票发生的不同时段,合理设置差别退票费率;并参照邮政汇兑和银行汇款的收费办法,根据实际情况,规定退票费的低限和最高限。(四) 按方便旅客的原则,合理设置退票地点,及时退还票款;不得设置障碍、指定不合理的退票窗口强制或变相阻挠旅客退票,剥夺旅客的退票权利。 (五 )不应针对特定消费群体、特定时段随意提高退票手续标准。(六) 运输企业以折扣或优惠形式向旅客销售的客票,原则上应按旅客实际支付的票款计算退票手续费金额;对特殊优惠票价设置限定条件要合理;退票费的收取条件和收费标准,应由国务院各运输主管部门制定,不应由运输企业自行制定。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