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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监管费率调整

证券之星 作者:史华伟 2003-02-14 08:58: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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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多项证券监管费率均有调整,期货监管费率不变。
北京2月14日消息:国家计委、财政部日前重新核定证券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多项证券监管费率均有调整,期货监管费率不变。新费率自今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为3年。

据《中国证券报》报道,根据新标准,证监会向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收取的证券交易监管费,对股票由按年交易额的0.045‰收取降低为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证券投资基金按年交易额的0.04‰收取;对债券(不包括国债回购交易)按年交易额的0.01‰收取。

  发行审核费方面,对申请公开发行股票(含可转债)的企业,收取的发行审核费标准由每个企业3万元调整为20万元;考虑到基金发行程序与股票有所不同,审核费用也略低于股票发行的审核费用,收费标准为每个企业16万元。

  在机构监管费方面,由只对证券公司收取,调整为对在我国境内登记注册的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均收取机构监管费。对证券公司由每年按注册本金的1‰收取,最低收费额1万元,最高收费额10万元;调整为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30万元。对基金管理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30万元。对期货经纪公司每年按注册资本金的0.5‰收取,最高收费额为5万元。

  期货市场监管费收费标准仍按年交易额的0.002‰,向上海、郑州、大连期货交易所收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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