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4日消息:中国证监会发行监管部在审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的申请文件时,如发现其申报财务会计资料存在重大疑问,或其财务会计方面的内部控制制度有可能存在重大缺陷、并由此导致申报资料存在重大问题时,可要求发行人另行委托一家具备证券执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对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特定项目进行专项复核。这是证监会日前发布的《股票发行审核标准备忘录———16号》做出的明确规定。
据《证券时报》报道,该《备忘录》明确,专项复核的决定由证监会发行部作出,目的是为发行人申报财务会计资料的可靠性提供重要依据。如果专项复核会计师就复核事项所出具的复核意见与原申报财务资料存在差异,发行人、主承销商及申报会计师应就该复核差异提出处理意见,审核人员应将该复核差异及处理情况向股票发行审核委员会汇报。
依照该《备忘录》,确定专项复核范围的标准为:专项复核的问题应明确且可操作;专项复核仅针对特定期间的财务会计数据,原则上不涉及申报期间以外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