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3月5日消息: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日前发布《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内部治理机制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证券时报》报道,《指导意见》要求,事务所应充分考虑行业的特点和自身发展要求,了解不同的股权设置(股权相对集中或分散)对事务所决策的影响,合理设置股权结构。股权结构确定后,事务所各利益相关方应明确职责、权利和义务,形成相互制衡、相互支持的良好运作机制。事务所重大事项的决策程序要公开、透明、民主,避免“一言堂”,杜绝“一股独霸”。
关于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条件,《指导意见》指出,事务所应根据自身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要求,依法设定出资人(合伙人)条件,保证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较高的业务素质和管理能力;并建立起优胜劣汰的竞争机制。在事务所章程(合伙人协议)中,应高度重视出资人(合伙人)加入与退出条款。应明确规定事务所出资人(合伙人)的加入和退出程序;明确出资人(合伙人)退出的事由、退出程序、退出时限、退出股权转让价格的确定方式、退出股权出现纠纷时的处理方式、退出股权时无受让人的处理方式等。同时,应明确规定在事务所股权(合伙人)发生变动时,到原登记机关办理相关的变动手续的时限。努力做到既保持事务所的稳定发展,又保证出资人(合伙人)的合理流动。事务所的经营期限一般不得低于20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