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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管局发通知 进出口合同可用人民币计价

证券之星 作者:张海涛 2003-03-11 08: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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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券之星3月11日消息:为适应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的新形势,便利企业开展国际贸易活动,昨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发布了《关于境内机构对外贸易中以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有关问题的通知》。

据《北京青年报》报道,《通知》明确了自3月3日起,境内机构签订进出口合同时,境内机构可以采用人民币作为计价货币,结算时应当按照结算当日银行挂牌汇价,将合同中约定的人民币金额折算成为银行挂牌货币对外支付,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出口收汇和进口付汇核销手续。

《通知》的发布,使境内机构在对外贸易交往中可以采用更为灵活的结算方式,有利于境内机构防范汇率风险,进一步提高其国际竞争力,积极促进我国对外贸易的开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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