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之星3月11日消息: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等日前发出通知强调,外国投资者出资比例低于25%的外资企业,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他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而已享受外资企业待遇的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增资扩股或向外国投资者转让股权后,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据产经网报道,为了适应吸收外资的新形势,规范对外商投资企业的管理,保证外商投资企业的健康发展,维护中外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针对近期吸收外商投资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外经贸部、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总局、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指出,根据现行外商投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一般不低于25%。外国投资者的出资比例低于25%的,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均应按照现行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审批登记程序进行审批和登记。通过审批的,颁发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取得登记的,颁发在“企业类型”后加注“外资比例低于25 %”字样的外商投资企业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