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昨日起再度公开征求意见。与1月初拿出的“一稿”相比,新款《办法》的规定更为完善,条款也更为严格。“完善”表现在,借鉴国际做法引入风险准备概念,建立了券商各项业务与风险准备挂钩的间接控制指标体系;“严格”则表现为对拟推出的融资融券等高风险业务,未雨绸缪地设置出更为严格的直接控制标准。对于今后可能涌现的创新产品,《办法》也预留了继续更新、完善指标的余地。
用风险准备促差异化发展
《办法》以间接控制方法为主,控制各项业务总体规模。这主要体现在借鉴一些新兴市场的经验,引入风险准备的概念。专家介绍称,目前马来西亚的做法就是,要求券商根据风险性质,分别计算营运风险、自营头寸风险、结算风险、大额敞口风险、承销风险等五种风险准备。
专家认为,计算风险准备并与净资本建立对应关系,可以使各项业务的风险准备均有对应的净资本来支撑,促使公司将净资本的支撑作用在不同业务之间进行配置,支撑某项业务的净资本越多,该项业务的规模就能越大。公司可根据净资本在各项业务风险准备上的配置,选择同时发展某几项业务,或者重点发展某项业务。这样,既能体现风险资本管理的理念,也能引导券商根据自身净资本水平和业务发展战略进行差异化选择,从而建立各项业务的规模与净资本水平动态挂钩的机制,实现对总体风险的有效控制。
高风险业务标准更严
为了对高风险业务进行有效的风险控制,《办法》还采纳了许多直接控制方法作为配合,严格控制自营、融资融券的业务规模和营业网点数量。
据悉,前次征求意见时,行业对直接控制自营业务规模的反对意见较少,大多数认为自营风险较大,有必要规定规模上限。因此,《办法》采纳了上一稿关于“自营股票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00%、自营业务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2倍”的要求,同时规定,持有一种非债券类证券的成本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它相当于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2%-21%,而目前的规定是不得超过净资产的20%。
为防范券商集中持股风险和市场操纵,还规定,券商持有一种证券的市值不得超过其总市值的5%,这比对基金方面的规定还要严格。有关基金的规定是,同一基金公司管理的基金持有一种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10%。
为进一步控制融资融券业务风险,在间接控制该业务规模的基础上,规定对单个客户融资或融券的规模不得超过净资本的1%,接受单只股票质押的市值不得超过净资本的30%。
此外,将券商营业部数量与净资本挂钩的条款,也会促使券商根据其资本实力设立相应数量的营业网点,防止公司盲目扩张。
净资本将成开疆辟土敲门砖
专家介绍,设定净资本的绝对指标和相对指标后,今后,券商从事某项业务将以净资本作为资格准入的条件之一,业务范围要与其净资本水平相匹配。经营证券经纪业务的,其净资本不得低于2000万元;经营证券自营、资产管理等两项以上业务的,净资本不得低于2亿元);同时,还应符合净资本相对指标标准,即净资本不得低于负债的8%。
实际上,对券商各项业务规模进行风险控制十分必要。从净资本生成过程看,它反映的是净资产中的高流动性部分。当券商从事某项业务后,其净资本水平会相应降低;而风险业务规模越大,净资本也就越低。因此,将净资本控制在规定的标准内,理论上其风险也就能控制在可承受范围内。
专家称,成熟市场虽然一般不控制某项业务的最大规模,只要求净资本符合规定标准,但鉴于我国券商的实际情况和正处于综合治理时期的特点,为避免资本实力不强的公司盲目扩张,形成新的风险隐患,就有必要采取上述以间接控制为主、直接控制为辅的风险监管方法适当控制各项业务的规模,以建立公司各项业务规模与其资本实力相挂钩的动态管理机制,使其风险可测、可控、可承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