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管理办法》颁布,标志着融资融券业务的开闸。业内指出,随着对《管理办法》的深入学习,一些深层次的问题也开始浮出水面。很多创新类券商融资融券的负责人告诉证券时报,他们现在正在等待交易所融资融券业务的实施细则出台。
强制平仓有待政策指导
广发证券相关负责人说,正式出台《管理办法》充分体现了证监会的专业智慧。他认为《管理办法》是证监会充分论证、充分讨论的结果,反映了各界的共识,因而《管理办法》并没有出现太多的“出乎意料”。但也有研究员认为,《管理办法》并没有明确我国的融资融券制度究竟采取何种架构,也没有明确证券公司是否可以进行转融通?可以向谁转融通?如何进行转融通、另外证券公司作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其自身自营业务是否可以参与融资融券等在《管理办法》中均没有明确。众多的问题都等待着交易所的《融资融券实施细则》。
根据《管理办法》,证券公司应当逐日计算客户交存的担保物价值与其所欠债务的比例。客户未能按期交足差额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证券公司应当立即按照约定处分其担保物。这要求证券公司应当制定强制平仓的业务规则和程序,当客户未能按规定补足担保物或者到期未偿还债务时应立即强制平仓。平仓所得资金优先于清偿客户所欠债务,剩余资金记入客户信用资金帐户。
强制平仓指令应当由证券公司总部发出,发出平仓指令的岗位和执行平仓指令的岗位不得由同一人兼任,强制平仓的操作应当留痕。业内人士认为,强制平仓的行为还需要进一步的政策指导。
正式实施尚需配套政策
上海某创新类券商负责人告诉记者,他们这几天仍在学习《管理办法》并且加紧完善相应的制度设计。他告诉记者,由于融资融券设计面太广,《管理办法》的颁布并不意味着就可以立即实施。据其介绍,融资融券还有多项政策未出。
首先,《管理办法》只是融资融券业务三套政策文件之一,加上《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试点内部控制指引》,目前还差交易所的《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据其讲,证监会在4月下旬下发了《证券公司融资业务操作指引(征求意见稿)》,但业内指出两个文件存在较大差异。5月下旬,上证所向创新类券商发布《融资融券业务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
其次,从券商来讲至少还需要三项配套政策,《证券公司风险控制指标管理办法》和《证券公司净资本计算规则》目前还未出台,同时证监会起草的第三方存管模式所需要的相关制度还需报国务院批准。该负责人指出,《管理办法》仅仅规定了操作原则,更多细则还需要券商根据自身情况制定。例如应制定相关融资融券业务内部管理制度及操作流程,其中应明确开展该业务所涉及的人员和岗位职责;应对参与融资融券业务的客户建立客户征信体系;在客户资产达到警戒线时,证券公司应设计在系统上增加对客户电子通知功能;应建立融资资金使用管理制度;应进行建立标准化的融资业务系统平台等相关技术准备。
第三,对登记结算公司而言,《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还未颁布。另外登记结算公司也应制订业务相关规则。控制融资业务结算风险,并对证券公司设立信用证券帐户,提供客户质押券查询服务,为融券证券质押等提供技术支持。
第四,有关转移支付所涉及的印花税征收问题,可能还需要证监会协商财政部,由财政部予以明确。由于融券交易涉及到担保品转移交付等担保品最终所有权属于化,因此,此类转移支付部分应收取印花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