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界人士谈贯彻实施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
昨日中国证监会在京召开了宣传贯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座谈会。会上,来自司法部门、国务院有关部委和证券监管系统以及业界的代表就如何学习贯彻《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发表了自己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民二庭庭长宋晓明表示,《办法》贯彻了《证券法》的原则规定,同时也对原来证券登记结算实践中较为分散的业务规则和做法进行了较好归纳和总结,发挥了承上启下的作用,有助于构建一个完整的证券登记结算法规体系。《办法》在以下四个方面作出的规定是有重要意义的:一是证券和资金的净额清算和货银对付的交收制度;二是对结算财产的特别保护,也就是落实《证券法》第167、168条关于结算财产履约优先的规定;三是理清了结算法律关系,规定了结算机构与证券公司之间以及证券公司与客户之间的两级结算法律关系;四是重申证券账户实名制开户问题,并要求证券账户的本人使用原则。从法律专业的角度看,《办法》的立法速度、立法技术、立法质量都是很高的,体现了较高的专业水准。
宋晓明表示,为了保障证券登记结算体系正常秩序,最高人民法院相继出台了关于证券和证券交易结算资金司法执行的相关规定,起到了较好的效果。今后,最高人民法院还将与证监会、登记结算公司等有关部门加强沟通与合作,继续解决好证券登记结算体系的相关司法问题。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金颖介绍,登记结算公司对《办法》非常重视,目前正在认真开展《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主要内容有八个方面,一是抓紧完善证券登记结算业务规则体系,二是全面推行货银对付机制,三是配合证券市场的各项创新,四是健全风险管理体系,五是加强证券账户管理,六是配合出台有关司法解释,七是改善服务水平,八是开展宣传和培训。她表示,中国结算将发挥主导作用,与市场各方共同努力,做好《办法》的宣传贯彻工作。
中国证监会法律部负责人黄炜就《办法》出台的实际意义谈了几点认识,他认为,《办法》的出台反映了证券市场创新发展的客观需要,《办法》通过明确权利义务,理顺了证券登记结算法律关系,丰富了传统民商事法律制度。在《办法》规定的基础上,还有一些深层次的问题需要研究解决,如证券经纪关系的法律定位、名义持有人和权益拥有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等等。希望有关部门进一步关注证券登记结算领域内的重大法律问题,为登记结算活动提供必要的司法支持。
作为结算参与人代表,中信证券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程博明在发言中对《办法》给与了积极评价。他认为,《办法》的出台是一项促进证券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实现了六个方面的突破:一是证券登记结算活动必须建立在公开、公平、公正、安全、高效的基础下实施;二是落实了证券帐户实行实名制开户制度;三是率先引入了存管的概念,叙述了证券登记、托管、存管三者的关联关系;理顺了证券登记、托管、存管关系及相关的责任问题;四是在清算交收环节提出了分级结算原则;五是在结算风险控制措施方面,从事前、事中、事后三个环节对结算风险进行全面控制和防范;六是《办法》充分兼顾拓展性、全面性,通过对证券衍生产品、名义持有人证券帐户等方面的规定,为市场发展留下空间。
程博明表示,《办法》的颁布实施有利于证券公司的规范运作,是促进证券行业发展的重要举措。他建议依据《办法》的总体要求,加强相关各方协调机制,促进结算参与人自律管理,完善结算参与人、客户交收两个层次上交收违约处理程序和风险管理体制,建立证券行业统一、规范的市场服务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