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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公司分类评审成效显著

来源:中国证券网 作者:周荣祥 2007-01-22 09:50: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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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家创新类券商和30家规范类券商,总资产分别占全部券商的51.5%和19.4%,净资产分别占62.1%和25.4%,净资本分别占67.3%和28.3%
  本报讯 记者日前从中国证券业协会获悉,中国证券业协会根据行业发展需要和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分类监管的要求,在中国证监会的支持下,组织了创新类证券公司和规范类证券公司的分类评审工作,目前已经取得较大成效。
  分类评审推动券商
  优质资源集聚
  在2004年8月,证监会下发了《关于推进证券业创新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提出要支持经营管理完善、风险控制良好、竞争实力较强的证券公司进行创新发展的试点,并在监管政策上给予相应支持,同时,为防范和控制创新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重大风险,在推进证券公司创新的起步阶段,要先行试点,对从事相关创新活动试点的证券公司设定一定的标准,先行评审,并明确要求协会承担创新类证券公司的评审和持续评价工作。
  截至2006年底的数据显示,向中国证券业协会申报创新类评审和规范类评审申请材料的证券公司分别有27家和43家。协会共已组织了12次创新类证券公司评审会议和11次规范类证券公司评审会议,共评审通过了1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和30家规范类证券公司。共有7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向协会报送了包括组织、经营方式、业务产品等一整套创新方案。
  中国证券业协会称,评审工作初步实现了以评审方式筛选优质公司的目的。19家创新类证券公司和30家规范类证券公司,其总资产分别占全部证券公司的51.5%和19.4%,净资产分别占62.1%和25.4%,净资本分别占67.3%和28.3%,两类公司已经成为行业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
  中国证券业协会称,通过创新类和规范类评审的证券公司,其市场声誉得到显著提高,在行业中增强了其竞争实力,在拓展业务、扩大资本规模、获取税收优惠等方面都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分类评审激励券商
  规范与发展并举
  为配合证券公司综合治理工作,评审工作引导和督促了证券公司自我整改,自我规范。据了解,申请公司分别对照评审标准,标本兼治,对存在的不合规业务和历史遗留问题进行清理和规范。
  评审工作设定了行业规范标准,促进了新的评价体系的形成。分类评审从促使两类公司改善经营管理水平和加强内控机制角度,对推进证券公司建立现代金融企业制度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通过建立对两类证券公司持续的动态的评价方式,逐步改变过去以注册资本金规模对证券公司进行综合类、经纪类划分的模式,从而正在形成以合规经营、创新能力、资产质量、法人治理结构、内控水平、人才储备等为指标的新的评价标准。
  中国证券业协会称,这一评价标准的形成,将对证券公司产生较明显的激励与制约作用,有助于其以提高竞争优势、培养自身可持续发展的能力为目标,努力适应行业规范化、市场国际化的要求,真正发挥市场中介的主体作用。
  评审工作有效激发了证券公司自主创新的热情。通过创新评审证券公司,创新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明显增强,各自结合市场发展需要和自身实际研究制定了涉及产品、经营方式和组织结构等方面内容的创新方案。
  数据显示,截至目前,已经有11家证券公司发行了20个集合理财产品,发行规模为255.9亿元,若加上资产证券化业务,资产管理业务规模至少超过350亿元,这些集合理财产品各具特色,运行良好,其投资管理水平获得了市场的认同。
  中国证券业协会称,由于两类公司的评审是分类管理的基础性工作,涉及到证券业的发展,关系到证券公司的切身利益,必须做到公开、公正、透明。
  量化指标设限 持续评价把关
  为了确保评审工作达到这一目标,协会采取了许多重要的措施。其中,在评审指标上采取了硬性、量化设置,以减少人为因素的影响。
  具体包括:一是相关财务指标有明确要求,以净资本指标为例,申请创新类的综合经营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12亿元,单一经纪业务证券公司不低于2亿元;申请规范类的综合经营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亿元,单一经纪业务证券公司净资本不低于2000万元;二是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安全性上,要求申请公司的客户资产应当处于安全、完整、可查、可控、透明状态,且必须通过监管部门组织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方案及实施状况的评审;三是在合规性标准上严格要求,如客户资产管理业务、债券回购业务和自营业务的清理和规范等,都制定了具体的考核标准;四是为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对申请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和经营管理的主要负责人实行责任追究的外部约束机制。
  中国证券业协会还组织实施了对两类公司进行持续评价。持续评价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落实整改事项、财务指标持续达标、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或开展第三方存管的实施进度及效果、相关业务合规及持续经营、创新业务成效及存在问题等相关情况。为督促两类证券公司持续符合评审时的相应条件,协会还组织部分评审委员、监管部门及评审工作小组的相关人员,对证券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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