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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券结算参与人分两类 甲类仅限创新券商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周翀 2007-02-05 08:21: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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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登公司今发布《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更重风险管理
  中登公司结算参与人将引入分类监管,按照从事的结算业务类型,重新分为甲乙两类,其中甲类仅限创新类券商。这是今日正式发布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参与人管理规则》的主要内容。
  跟据《规则》,此前中登公司的“一般结算参与人”分为两类,而“特别结算参与人”(取得证券投资基金、企业年金、QFII境内资产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将参照《规则》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据规定,甲类结算参与人可以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也可以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为其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乙类结算参与人则只能为其自身的证券自营、证券经纪、客户资产管理等业务办理证券和资金的结算。非结算参与人可委托甲类结算参与人代其进行证券和资金的结算。甲乙两类参与人可根据条件调整类别。甲类结算参与人接受其他结算参与人或非结算参与人委托办理结算的,应与委托方签订委托结算协议,委托结算协议须经中登公司审查同意后生效。同时,《规则》要求结算参与人设置专人担当结算参与人代表。
  甲类结算参与人,必须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的创新试点类证券公司评审,建立符合证监会及中登公司要求的结算业务相关技术系统和风险控制系统,具有开展证券结算业务的独立部门并配备具有证券业从业人员资格的专职结算人员,同时,应能够承担其业务范围内的证券和资金的最终交收责任。
  《规则》规定,对结算参与人实行自律管理。中登公司定期召开由全体参与人参加的结算参与人大会,在中登公司认为必要时,可召开临时结算参与人大会。此外,结算参与人应于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4个月内向中登公司提交年度报告材料,中登公司可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6个月内,根据证监会统一安排,对结算参与人的结算业务进行年度自律检查。
  重视对结算参与人的风险管理是《规则》的一项重要内容。为避免结算风险,《规则》规定,结算参与人出现被证监会、交易所等监管机构列为高风险机构或被采取强制监管措施等8种情况时,将被列为中登公司重点关注对象,依据其风险程度,中登公司可对重点关注的结算参与人采取一系列风险防范措施。
  对违反规则的结算参与人,《规则》规定了在结算参与人范围内通报批评,在指定媒体上公开谴责,调整结算参与人资格类型,暂停、终止部分或全部结算业务,直至注销结算参与人资格的纪律处分措施。
  另外,结算参与人参与B股、ETF、权证及其他市场创新品种结算的,还应符合中登公司相关业务规则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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