控制更多短期债务型资本的流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行为
□本报记者 但有为
由于短期外债占比反弹至历史最高水平,国家外汇管理局(简称“外汇局”)拟采取更为严厉的措施对其进行规模管理。
日前,外汇局发布了《关于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决定对今年金融机构的短期对外借款管理政策进行调整。通知调减了2007年度金融机构短期外债余额指标,鼓励金融机构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
“此举是为了控制更多的短期债务型资本的流入,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借用短期外债的行为,维护国家经济金融安全,促进国际收支基本平衡。”外汇局有关负责人称。
近年来,我国国际收支连续保持经常项目、资本项目双顺差,外汇储备持续较快增长,国际收支不平衡问题较为突出,外债尤其是短期外债增长过快。截至2006年底,外债余额同比增长约14%,其中短期外债增长约16%,短期外债占全部外债余额的比例达到57%左右,创下历史新高。
通知指出,中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30%,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调减为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60%。
通知要求,截至2007年6月30日,中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45%以内,非银行金融机构以及外资银行应将短期外债余额调整至2006年度核定指标的85%以内;截至9月30日,应调整至40%和75%以内;截至12月31日,应调整至35%和65%以内;截至到2008年3月31日,应调整至30%和60%以内。
外汇局同时指出,尽管外债余额指标有所调减,但金融机构可以通过国内货币市场拆借、掉期等方式增加外汇资金来源,以减少流动性管理需要。
除了额度上的调整,通知还调整了金融机构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范围。为进一步服务对外贸易发展,便利贸易结算,外汇局强调,期限在90天以下(含90天)的已承兑未付款远期信用证不纳入短期外债指标的控制。
据了解,本次短期外债管理政策调整适用于境内金融机构,不涉及一般企业等非金融机构。《通知》自4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