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鼓励保荐代表人正常流动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邵刚 2008-02-19 07:4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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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完成了最初的基础性架构搭建后,证券发行上市保荐制度的重点将转向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新修订的《证券发行上市保荐业务管理办法》将完善对保荐代表人的日常监管,鼓励保荐代表人正常流动,并加强退出机制。
  据了解,随着IPO重启、发行节奏的加快以及投行业务竞争的日趋激烈,保荐代表人成了“抢手货”。一些保荐代表人忙于频繁转会,长期不做项目;少数新晋保荐代表人的业务水平不高,未能做到勤勉尽责;而极少数保荐代表人甚至沦为签字机器,不实际参与项目。如何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充分利用这一资源成为亟待解决的问题。
  为了督促保荐代表人勤勉尽责地履行保荐职责,提高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水平,《管理办法》要求,保荐代表人必须为其具体负责的每一个项目建立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并作为尽职调查工作底稿的一部分存档备查。同时,明确禁止保荐代表人及其配偶以任何名义或方式持有具体负责推荐发行人的股份。
  为充分发挥保荐机构对保荐代表人的管理作用,不断提高保荐代表人的执业操守和执业水准,《管理办法》还要求保荐机构应定期检查保荐代表人的尽职调查工作日志,加强对保荐代表人的年度考核和评定,并在年度执业报告中对检查情况和考评情况逐一进行说明。
  同时,《管理办法》进一步加强了保荐代表人的退出机制,使保荐代表人有进有出,把执业质量低劣的保荐代表人清理出队伍。如《管理办法》规定,保荐代表人尽职调查工作日志严重缺失或者遗漏、隐瞒重大问题,未参加尽职调查工作或者尽职调查工作不彻底、不充分,即在保荐工作相关文件上签名推荐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的,中国证监会将撤销其保荐代表人资格。
  为了鼓励保荐代表人的正常流动,《管理办法》简化了这一流程。新的《管理办法》中,将保荐代表人资格作为一个独立的资格,保荐代表人流动是在不同保荐机构任职,只需履行相应的变更登记程序即可,无需重新注册,同时也相应地简化了保荐代表人流动需要报送的材料。
  业内人士普遍反映,之前的《暂行办法》将保荐机构代表人与所任职机构紧密挂钩,把保荐代表人的流动视为再次注册,需要重新履行注册手续,导致这一过程过于繁琐。而适度的人才流动可以促进行业整合,提升行业的整体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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