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户清理工作逐渐进入收官阶段,据了解,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近日召集了各券商经纪业务部门负责人,对《不合格账户规范业务操作指引(第2号)》讨论稿进行探讨。根据讨论稿,5月11日,登记结算公司将在登记结算系统对剩余不合格账户进行集中中止交易。
该讨论稿主要是针对剩余不合格证券账户集中中止交易工作进行指引。讨论稿指出,4月30日前,各券商应在通过内部稽核并报证监局备案后,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剩余不合格账户数据。5月5日至10日,各券商对这些已报送数据进行再次核对确认;登记结算公司将汇总各券商的这些数据确认情况,于12日报中国证监会。5月11日,登记结算公司将对这些经各券商确认的剩余不合格账户,在登记结算系统作集中中止交易处理。
该讨论稿还对剩余不合格账户进行集中中止交易处理后的工作进行了部署。5月12日至7月31日,券商应督促投资者对不合格账户进行规范,规范为合格账户的,券商应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解除该账户集中中止交易限制,恢复该账户的正常交易功能;不能规范为合格账户的需清空证券注销账户,券商向登记结算公司申报解除该账户证券卖出限制。从8月1日起,不合格账户持有人确认账户资产或申请使用账户,应首先到原委托交易的券商办理账户规范手续,由原券商审核同意并报当地证监局备案后,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办理解除手续;审核通过后,登记结算公司将于当日反馈给申报的券商,解除限制措施于次一交易日在交易与结算系统中生效。
在讨论稿中,以下几种情况不列入此次集中中止交易的剩余不合格账户范围。券商已向登记结算公司报送的期初不合格账户中,属涉及司法冻结或风险处置的不合格账户,且4月30日仍未解除限制的;投资者身份真实、准确,仅因身份证号码升位导致券商柜台系统与登记结算系统信息不一致的;因存管银行对需录入的机构信息与登记结算公司需录入的机构信息要求不同等原因,导致同一投资者证券账户信息与资金账户信息不一致的,都不作不合格账户处理。
另外,在不合格账户未规范为合格账户前,券商不得为该类账户办理撤销指定或转托管手续。未经投资者授权,券商不得代投资者处置资产。在不合格账户的注销处置中,对于无法联系投资者或投资者不配合的,券商应主动办理注销手续。在5月11日后,对于不合格账户持有长期停牌股份、限售股份等证券的,券商可以不经投资者申请,在股份复牌或解除限售到期日前,向登记结算公司申请解除不合格账户卖出限制或集中中止交易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