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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融券新事物欲尝鲜先摸清门道

来源:证券时报 作者:游芸芸 2008-10-17 09:5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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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位券业人士提醒投资者融资融券新事物欲尝鲜先摸清门道
  本报讯 众多投资者对即将开闸的融资融券业务已摩拳擦掌。然而,记者从多家券商获悉,投资者参与融资融券需跨越多道门槛,且风险相对较大。投资者应谨慎对待,切勿让融资融券成为部分投资者继权证和黄金期货后的又一“杀手”。
  了解券商是否取得资格
  券业人士强调,投资者在从事融资融券交易前,首先必须了解自己开户所在的证券公司是否具有开展融资融券业务试点的资格。据消息人士透露,首批获得试点资格的券商在3-5家左右,其中中信证券、国信证券和海通证券的呼声较高。而首批试点名单可能在11月出炉。
  其次,投资者需迈过“户龄”门槛———需在获得试点证券公司开户一年半(18个月)以上,也就是说当前转户到新证券公司的投资者将在短期内无缘该业务。
  “做空+杠杆”提出高要求
  相比欧美投资者,国内投资者能接触的证券交易模式较少。调查显示,相当部分投资者除了购买过国债和股票、权证交易外,没有从事过期货交易和其他衍生品交易,也就是说,很多人是第一次接触做空机制。
  招商证券等券商相关人士认为,融资融券的业务规则与普通证券交易有很大差别。融资融券提供的交易杠杆和做空机制,对投资者的时机选择能力、价值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交易不仅具有普通证券交易所具有的一切风险,而且具有投资风险放大、被强制平仓、交易提前了结等特有的风险。譬如对交易标的证券有限定、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低于一定水平时会被强制平仓等。
  投资经历较早的投资者相信还记得,上世纪90年代初期行业内盛行的融资炒股。事实证明,融资融券这把双刃剑在形势判断正确时可以放大盈利,然而判断错误时,不仅损失本金,极端情况可能出现本金俱失还无法偿债的情况。
  并非够条件都能获授信
  在满足基础条件后,证券公司会对客户的资产规模、投资状况、交易特征、风险偏好、开户年限、投资经验等进行规定,制定比监管机构、交易所规定更为严格的准入标准,但并不意味着每个符合相关条件的投资者都能获得授信。
  上海一家券商人士表示,试点期间,只允许证券公司利用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从事融资融券业务,而证券公司自有资金和自有证券较少,可用于开展融资融券业务的资金、证券规模相对而言更加有限,尤其当前的市场环境下,融券业务可能因自营规模限制和自营部门利益冲突难以解决券源,因此融券业务在部分公司可能无法开展。
  另一方面,即便是融资业务,证券公司总额度也有限定。如在其他投资者已将券商总额度全部使用完时,即使投资者达到所有条件,也可能无法获得授信额度。
  同时,对单一客户、单一证券的额度也有限定。譬如,交易所会在单只标的证券融资余额或融券余量超出一定比例时,暂停其融资或融券交易,避免对证券市场的过度冲击。此时投资者申请的涉及该证券的融资或融券交易就无法实现。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有学问
  北京某大型券商融资融券业务负责人指出,大多数投资者只对现金担保物有较直接的认识,但对其他保证金证券担保具体情况确不太了解。据其介绍,按照经验,在交易所公布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后,证券公司据此调整公布该证券公司的范围。在融资融券交易过程中,如某一只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被调整出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范围,将直接减少投资者保证金可用余额,降低担保比例,甚至可能引发平仓的风险。通常而言,退市证券、“ST”证券、“*ST”证券不可充抵保证金。
  同时,在担保证券的折算率上也有大学问。一般情况下,证券公司会在交易所公布标准的基础上,对不同的担保物规定不同折算率,只有现金折算率为100%,其他证券折算率依据其流动性和市场风险存在相应差异。这会直接影响投资者实际可用额度。如因折算率不同,投资者用1万元现金担保可获2万元授信额度,而用1万元市值证券仅能获得1万元授信额度。
  合同需要认真学习
  国内某大型券商负责人对记者表示,融资融券规则实际上非常细致,不管对高端客户和低端客户来说都很复杂。目前他们内部制定的融资融券相关合同涉及大量相关法规和法律关系,多达数页。
  例如,根据相关规定,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负债;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买券还券外不得另作他用,也就是说,在未了结该笔融券负债前该笔价款将以现金形式留存在信用账户之内,不能转入转出,不能买入其他担保证券,只能用于买券还券。
  上述负责人指出,合同中所有条款均可能涉及到权益归属问题,但有投资者为尽快参与业务,在签订合同前或过程中对相关条款了解不够,日后在发生问题时可能认为当初被证券公司误导。“我们将组织法律顾问专门就合同条款进行讲解,并提醒投资者在签订的时候仔细阅读和理解,以避免日后不必要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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