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财经 - 商业评论 - 正文

券商集合理财估值借用基金新规

来源:上海证券报 作者:杨晶 2008-10-23 10:23:41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基金估值新规在基金界施行一个月后,也开始悄然在券商中应用起来。日前,少数券商正自发引用更为公平、合理的估值“经验”,券业集合理财领域或将就此开始掀起一波全面进行估值调整的浪潮。
  早在9月中旬,证监会公布《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后,基金公司便迅速按要求对无市价的投资品种进行重新估值。证券业界人士当时曾纷纷讨论,一致认为这样的价值重估方法也应在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中应用。但与基金不同,监管层至今都没有“明文要求”券商集合理财产品也履行同样的估值标准,对于借用基金的估值新规也暂停于呼吁的层面。
  在基金界估值调整波逐渐平息后,光大证券率先“破冰”,在证券业界首“尝”估值新规。据了解,光大证券决定自今年10月20日起,根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证券投资基金估值业务的指导意见》的规定,采用《中国证券业协会基金估值小组关于停牌股票估值的参考方法》中的“指数收益法”,对公司旗下集合资产管理计划所持有的长期停牌证券进行估值。自2008年10月20日起,这些计划的申购、赎回价格均以估值方法调整后当日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
  混合型集合理财计划“光大阳光”成为券业第一个实践新规的产品。光大证券表示,该计划持有长期停牌证券长江电力,按新规要求进行调整后,“光大阳光”10月20日的资产净值影响比例为0.83%。
  “我们觉得这样的估值方式比较科学,所以我们(借用新估值办法)进行了调整,这样可以给投资者一个更加精确的净值标准。”光大证券资产管理部负责人范振彤在接受采访时表示。
  继光大证券之后,是否其它同类产品也将借用新规?截至目前,尚没有第二家券商表示将按此新规调整估值。但国泰君安资产管理部人士认为,对停牌股票启用新的价值估算标准,一定会在券商集合理财领域内普及。如果停牌股票在总投资比重中占比较大,产品的净值无疑将受到显著影响。毕竟监管层没有“明文要求”,一些产品管理人假若存有“侥幸”心理不作改变,很可能因为拖得越久而面临较大的赎回压力,最终也不得不“自觉”调整。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