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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草案)》(以下简称“慈善法草案”)将于今日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进行审议,值得注意的是,最新的三审稿中将信托公司纳入慈善信托受托人。
慈善机构是从事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列入受托人毫无争议,但就信托公司能否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一事,却是几经波折,此次纳入无疑是对信托公司作为慈善资金受托人的肯定和鼓励,也让信托从业者颇受鼓舞。
业内人士认为,对如何具体实施公益项目投资,目前信托公司或许并不如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其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有着天然的优势,若结合慈善机构丰富的慈善项目资源和经验,双方合作将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
信托业内研究人士认为,信托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同时又是一种金融制度,本该在更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将慈善信托加入慈善法内,并将信托公司列为受托人,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把信托法律工具及制度安排引入慈善事业中去,这一世最根本的含义;第二是让信托公司助力慈善事业。信托公司的加入是为了将信托制度安排更好的融入慈善事业。
最新草案:
受托人包括信托公司
经历了漫长的调研、起草、征求意见后,《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立法工作迅速提速,在2015年10月和12月两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后,慈善法(草案)三审稿将于今日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若3月16日投票通过,则有望在年内实行。
三审稿中确定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确定其信赖的慈善组织或者信托公司担任,较之二审稿添加了信托公司为受托人,比一审稿却又少了其他金融机构。慈善机构自然是从事慈善事业的重要组织,列入受托人毫无争议,但就信托公司能否充当慈善信托受托人一事,却是几经波折。
就慈善机构而言,其管理的财产分为两部分:一是设立机构之时的初始财产,也可称为固有财产,需按照机构章程和法律进行管理和运用;二是成立机构后接受捐赠获取的财产,按照捐赠人意愿进行管理和运用。二者应该区分管理,但过去也存在很多对慈善机构信息不透明、管理混乱的质疑。
信托业内人士认为,对如何具体实施公益项目投资,目前信托公司或许并不如专业慈善机构擅长,但其在风险隔离、资金增值保值、流动性安排、运作期限匹配上有着天然的优势。
“慈善基金运作的过程中会有资金沉淀,有资金沉淀就会涉及资产配置等问题,这正是信托公司作为金融机构所擅长的。”中建投信托研究创新部总经理王苗军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
华融信托研究员袁吉伟也认为,慈善机构和信托公司作为两类受托人主体可优势互补,慈善机构有丰富的慈善项目资源和经验,双方合作共同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目前已有的慈善信托或者说公益信托,很大一部分是信托公司募集资金,然后由慈善机构推介项目,委托人听取意见后筛选项目。后期运作过程中,慈善机构负责资金的投放使用,而信托公司负责资金的供给和管理。”
制度障碍有望扫除
提升信托社会认知
信托机构一直是公益、慈善事业的积极参与方之一,早在2001年10月1日生效的《信托法》就曾专设一章对公益信托进行规定,明确国家鼓励发展公益信托。但受限于审批机构不清,税收减免无细则,一直到2008年才推出了业内首只公益信托——“长安信托·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百瑞信托、重庆信托、国民信托、万向信托、中原信托等多家信托公司也随后相继成立公益信托,但距离激活公益信托巨大的潜力尚远。
究其根本,税收优惠缺失和主管主体不明为主要原因,而慈善法草案对上述两点均作出了有针对性的改进。
首先是明确了慈善信托的备案制度,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民政部门备案制的规定解决了困扰公益信托多年的管理机构审批问题,制度上的破局,使公益信托有望被真正激活。
其次是有力推动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的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的部分,允许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这一政策的落实后将提高捐赠额度,对捐赠人产生更大的鼓励。同时规定,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
中建投信托研究创新部总经理王苗军认为,将慈善信托加入慈善法内,以及将信托公司列为受托人,有两层含义,第一是把信托法律工具及制度安排引入慈善事业中去,第二是让信托公司助力慈善事业。信托公司的加入是为了将信托制度安排融入慈善事业,第一层含义才是更宏观更根本的。
“信托以前主要运用于金融投融资领域,事实上作为特殊的财产管理制度和法律行为,其本应该在更多领域得到广泛应用,此次立法也有利于提高社会对于信托的认知。从立法层次上来说,慈善法颁布以后,民政部后续会跟进实施细则或管理办法。主管主体明确后,民政渠道被打通,未来信托公司也更有积极性参与到慈善事业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