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多管齐下规范杠杆收购 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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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5日称持续强化万能险监管,要求前海人寿停止开展万能险新业务。证监会主席刘士余3日公开表示,不可以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诸多信号显示,对杠杆收购的监管将进一步强化。
杠杆是把“双刃剑”,合理运用有利于资源配置的优化,不合理甚至违法违规则将破坏市场生态。推动杠杆收购发挥“正能量”,需要资产管理人守法,不能“有钱任性”;要合理合法获取资金,依法合规进行杠杆收购,让杠杆收购回归本源;需要监管者全面加强监管,改革监管体制、完善监管制度、明确监管要求、弥补监管漏洞、打击违法违规行为。
近段时间,资金举牌上市公司现象愈发普遍。举牌制度本身并没有问题,真正的问题在于举牌资金来源、举牌行为是否合法,有无利用举牌之名行短炒股价之实。
作为市场的重要参与者,杠杆收购主体应履行“诚实守信、勤勉尽责”这一职业操守。未来杠杆收购主体举牌、要约上市公司,首先应确保资金来源正当,不能用来路不当的钱从事杠杆收购;其次,要确保收购资金的组织方式即运用杠杆要合理、合法。比如,尽管险资投资范围拓宽,但短钱长投带来的错配风险不可小觑,不宜通过大幅加杠杆方式强行收购,自身激进经营的风险让投资者来承担;再次,要用风险自担和股东利益最大化的制度设计约束资本的任性,让资本的运作能够更有利于提升社会企业的价值,不过于任性。
作为市场的监管者,管理层坚守监管本位,加快形成职权清晰、分工合理、标准统一的业务监管体系是当务之急。目前,我国仍是分业监管的金融管理体制,金融行业的混业趋势相当明显,这从对保险资金举牌的监管可见一斑。比如,不少在二级市场上频频举牌的险资,其资金主要来源于大量发行万能险等短期理财型产品。不同的管理职责、偏好、目标诉求,有可能造成打政策擦边球的市场行为,也可能导致风险因素看得到却管不了。为防范监管套利,弥补监管漏洞,有必要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形成统一清晰的监管体系,实现金融风险监管全覆盖。
当然,加强对杠杆收购的监管不能偏离法治化的轨道。完善监管法规,明确监管要求,是保护投资者、规范杠杆收购的又一举措。完善监管法规至少应从两方面努力,一是落实“穿透”原则,了解实际控制人,让投资人知道交易对手是谁,让5%的举牌门槛不虚设;二是进一步明确“一致行动人”的概念和范畴,特别是认定不同金融工具组合的一致行动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