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皮海洲:对证监会首次败诉天价内幕交易案的思考)
“证监会败诉一方面体现了司法公正,一方面也给证监会敲了一次警钟,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更加严谨、更加周密,做到铁证如山,而不能有侥幸心理。”
7月17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决定上诉案,以事实不清、程序违法为由终审判决撤销被诉行政处罚决定和行政复议决定,一并撤销此前驳回苏嘉鸿诉讼请求的一审判决。
这是近年来证监会首例被法院撤销处罚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打破了证监会连续三年在行政处罚诉讼案中保持实体“零败诉”的纪录。
这起苏嘉鸿诉中国证监会案,起源于2016年4月。当时证监会对苏嘉鸿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其在交易威华股份过程中存“内幕交易”等违法事实,由此证监会做出没收苏嘉鸿违法所得处以行政处罚。随后苏嘉鸿不服提起行政复议。在经过两年多时间的行政复议和法院诉讼后,最终随着7月17日北京市高法的终审落锤,这桩曾在2016年引起轰动的天价罚单内幕交易案最终获得定论。
证监会败诉了,而且被认定是“事实不清、程序违法”,这显然是一件发人深思的事情。该如何看待证监会败诉这件事情呢?本人以为,它至少有两方面的积极意义。
一是体现了司法公正。因为在人们的印象中,证监会是执法者,甚至就是法律的象征。而且证监会还是国家政府机关。但就是这样的“执法者”与“政府机关”,不仅也能被推上被告席,而且法院方面还判决证监会败诉。因此,这件事情的发生,既体现出中国资本市场参与主体法律意识的增加,也体现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对于中国资本市场的法制化建设具有积极意义。
二是证监会在“苏嘉鸿案”中败诉,也给证监会敲了一次警钟。这就要求证监会在执法的过程中要更加严谨、更加周密,要做到铁证如山,而不能有侥幸心理。
证监会之所以败诉,其中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重要内幕信息知情人殷卫国的“失联”。法院认为,证监会认定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除了相关会议记录以及其他相关人员的证人证言外,还必须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询问,除非穷尽调查手段而客观上无法向殷卫国本人进行调查了解。而证监会并没有穷尽调查手段,以至于对殷卫国为内幕信息知情人认定事实不清。整个案情也因此发生转变,这对于证监会来说是一个教训。在未来的执法过程中会做得更加缜密,不会给涉嫌违法违规者以可乘之机。
当然,证监会在“苏嘉鸿案”中的败诉也有不利的一面,那就是有可能让涉嫌内幕交易的当事人逃脱法律的制裁。毕竟在“苏嘉鸿案”中,当事人从事内幕交易的嫌疑还是很大的,但证监会的败诉却让有关当事人逃脱了法律的制裁,这对于惩治证券市场的违法犯罪行为显然是不利的。如果这个案情在以后的日子被大家效仿,让一些案件的重要知情人“失联”,那么证监会执法的难度就会大大增加,这必然会助长证券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
因此,通过“苏嘉鸿案”,市场参与各方有必要思考一个问题:那就是如何用法律的手段来达到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的目的,而不是让有关当事人钻了法律的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在这个问题上,本人建议引入有违法违规嫌疑者“自证清白”的审判机制。一个很现实的问题是,由证监会来寻找证人或知情人,这些证人或知情人很有可能会“失联”,但由有违法违规嫌疑者来“自证清白”,那么,有关的证人或知情人“失联”的可能性就会减少,因为一旦“失联”,相关当事人就难以“自证清白”,就必须接受法律的制裁。所以,对于证券市场的一些重大案件,有必要引入“自证清白”的审判机制。这样,监管者也就不会因为重要知情人的“失联”而败诉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