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中资银行和AMC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取消!更多放宽可期待)
银保监会近日发布《中国银行(行情601988,诊股)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取消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实施内外资一致的股权投资比例规则,持续推进外资投资便利化。
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
适用统一许可办法
据了解,此次《决定》主要包含四方面内容:
一是废止《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该办法制定于2003年,其中关于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条件以及应当提交的申请文件等内容已经被《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多部行政许可规章所吸收和替代。废止该办法,对中、外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适用统一的许可办法,符合国民待遇原则。
二是取消《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对外资入股中资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比限制。删去上述3部许可办法相关条款中关于单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向单个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以及作为战略投资者向单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投资入股比例不得超过20%、多个境外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投资上述机构入股比例合计不得超过25%的规定。
三是按照中外资同等对待的原则,明确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商业银行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按入股时该机构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调整银行的机构类型。
四是明确境外金融机构在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时,还应遵守国家关于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投资的有关规定。
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
实施监督管理
《决定》对外资入股的中资银行的监管属性和法律适用问题有哪些考虑?
在现行监管规则体系下,中资银行包括国有控股大型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等机构类型。
《决定》规定,外资入股上述银行,按照入股时被投资银行的机构类型实施监督管理。不因外资入股而将上述银行变更为《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所规范的外商独资银行或中外合资银行。对外资入股的上述银行,在市场准入、业务范围、经营地域等方面,适用与该机构类型相对应的许可规章和其他审慎监管规定。
此种规定为外资投资入股中资银行提供了稳定的制度预期,为中外资创造了统一、公平、透明的规则体系,有利于保持金融监管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外资进入积极性料再提升
中国银保监会国际部相关负责人表示,今年以来,银保监会对外开放举措有序推进,前期已有多家外资银行分支机构获批,目前仍有欧洲、日本等多家外资机构提出合作诉求,并提出许多新的合作方向。
国家金融与发展实验室副主任曾刚表示,“对外资股东而言,一方面准入前享受国民待遇、股权限制放开,给他们提供更多机会。另一方面,投资便利化程度也大大提高。另外,监管部门也留出了一事一议的空间,意味着未来外资金融机构对于中资金融机构、商业银行等控制权或是经营自主权的空间会显著提高。”未来监管可能进一步在业务准入层面予以放宽,实现中外资一致。比如外资银行的业务准入、外资对其他非金融机构投资等各方面。“大方向如此,逐步落地还需要一个过程。”
毕马威报告建议,境内金融机构需要关注如何在有效吸收境外优质投资和技术的同时,增强自身竞争力免遭淘汰;境外金融机构应考虑如何选择适当方式进入中国这一市场,并适应中国金融监管环境以免水土不服;中国金融监管体系也应仔细筹划如何在进一步开放的同时防范金融风险,保证中外合作共赢。
中资机构公司治理迎利好
外资金融机构的进入,对于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发展的“鲶鱼效应”同样值得期待。
交通银行(行情601328,诊股)首席经济学家连平认为,开放的意义由过去的“引资、引制、引智”聚集到“引制”方面,有助于促进公司治理机制、风险管理体系和业务运作模式的完善与优化。
曾刚也指出,外资机构的进入,对于中资银行业公司治理的改善不言而喻。首先,银行业多了一个资本补充的渠道。其次,外资机构的参与有利于优化公司治理结构:一方面外资股东会对原有内部人控制乱象有所制衡,另一方面会带来很多新的理念。
还有哪些开放举措值得期待?
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易纲此前在出席博鳌亚洲论坛时宣布了金融领域开放的举措和“时间表”(部分已兑现):
1、取消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限制,内外资一视同仁;允许外国银行在我国境内同时设立分行和子行;
2、将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人身险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上限放宽至51%,三年后不再设限;
3、不再要求合资证券公司境内股东至少有一家是证券公司;
4、为进一步完善内地与香港两地股票市场互联互通机制,从5月1日起把互联互通每日额度扩大四倍,即沪股通及深股通每日额度从130亿调整为520亿元人民币,港股通每日额度从105亿调整为420亿元人民币;
5、允许符合条件的外国投资者来华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和保险公估业务。
6、放开外资保险经纪公司经营范围,与中资机构一致。
在今年年底以前,还将推出以下措施:
1、鼓励在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货币经纪、消费金融等银行业金融领域引入外资;
2、对商业银行新发起设立的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和理财公司的外资持股比例不设上限;
3、大幅度扩大外资银行业务范围;
4、不再对合资证券公司业务范围单独设限,内外资一致;
5、全面取消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前需开设2年代表处要求。
此外,经中英双方共同努力,目前沪伦通准备工作进展顺利,将争取于2018年内开通“沪伦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