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前买的定增资管无法变现?这事儿证监局这么说

来源:中国证券报 作者:李惠敏 2018-12-21 07:01:57
关注证券之星官方微博:

(原标题:以前买的定增资管无法变现?这事儿证监局这么说)

宁波证监局官网发布一则纠纷案件,投资人李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了一款定增资管产品,按合同约定于2017年底到期,但因政策变化导致产品到期无法及时变现。对此,李某要求证券公司赔偿,证券公司则认为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案具有一定代表性,中证君认为,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理念,在购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销的产品时,应当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到“买者自负”;另外,各金融机构也需加强投资者服务以及从业人员管理等工作。

案件梳理

2016年6月,投资者李某在某证券公司营业部购买了定增资管产品。根据合同约定,该产品于2017年底到期清算。但是,2017年5月26日,证监会公布《上市公司股东、董监高减持股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并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所以,该产品到期时,根据《规定》的监管要求,产品中的部分股票无法在合同到期时及时变现。因此,投资者李某认为证券公司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要求证券公司赔偿。

买者自负,卖者有责

李某指出,“你们证券营业部在签订合同时,没有提示政策风险,存在虚假销售及虚假宣传的现象。要求你们证券营业部及相关销售人员赔偿产品在合同期内未全部清盘所造成的损失及利息。”

但营业部及相关销售人员也委屈:“合同中有相关条款明示政策风险且合同是经投资者签字确认的,其销售中不存在违法违规的情况,因此营业部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双方多次协调未果,于是在今年6月到投服中心申请调解。

投服中心为了公平起见,指定1名资深专业律师以及1名资深证券经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担任调解员。“面对面”调解时,双方就纠纷的基本事实达成一致、均无异议,但是在赔偿责任的认定方面产生巨大分歧。

调解员当即中止面对面调解,将当事人安排到独立的调解室进行“背对背”调解。

在“背靠背”调解过程中,调解员一方面安抚李某情绪,同时提醒其理清主客观原因,按“买者自负”的原则,李某需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面要求证券营业部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意识,落实客户适当性管理工作中的相关规定。在产品销售过程中,销售人员口头的确未尽到充分提示风险义务,导致投资者对合同条款理解不清,产生误解,最终导致亏损。按“卖者有责”的原则,证券营业部及销售人员应承担一定责任

虽然此案中的销售人员已离开该证券营业部,但该营业部仍应承担相应主体责任,给予投资者适当补偿。

最终,证券营业部及相关销售人员共同给予投资者一定经济补偿,达成和解、签署调解协议书,并成功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纠纷顺利解决。

启示

启示一: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投资者服务工作。在销售产品过程中,做到耐心、细致,对于可能引起合同变更的条款应当进行充分解释说明。

启示二:各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管理,尤其是加强对销售人员营销行为的管理和监督。要求营销人员定期对客户进行回访,及时关注购买产品的政策变化,做到“卖者有责”。

启示三:投资者应树立正确、理性的投资理念,在购买证券期货经营机构代销的产品时,应当全面了解产品的风险及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做到“买者自负”。

启示四:选择以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申请便捷、程序简便、周期短、专业性强等优势,且调解对双方当事人不收取任何费用,调解协议经司法确认后能获得强制执行力,能有效避免纠纷反复。

微信
扫描二维码
关注
证券之星微信
APP下载
下载证券之星
郑重声明:以上内容与证券之星立场无关。证券之星发布此内容的目的在于传播更多信息,证券之星对其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保证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文字、数据及图表)全部或者部分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完整性、有效性、及时性、原创性等。相关内容不对各位读者构成任何投资建议,据此操作,风险自担。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如对该内容存在异议,或发现违法及不良信息,请发送邮件至jubao@stockstar.com,我们将安排核实处理。
网站导航 | 公司简介 | 法律声明 | 诚聘英才 | 征稿启事 | 联系我们 | 广告服务 | 举报专区
欢迎访问证券之星!请点此与我们联系 版权所有: Copyright © 199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