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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宁波证监局就唐玉华内幕交易继峰股份案作出行政处罚,其中唐玉华时任继峰股份一子公司总经理。
一、内幕信息的形成及公开过程
2017年8月,继峰股份开始筹划股权激励事项,董事长王某平授意董事会秘书李某聘请外部中介机构。之后,李某接触了上海荣正投资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和上海信公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了解股权激励方案及收费标准。
2017年10月20日,继峰股份与信公咨询签订《股权激励计划之财务顾问服务协议》,正式启动股权激励计划。
2017年10月30日,董事会秘书李某按照董事长王某平拟定的股权激励对象范围,向包括唐玉华在内的拟股权激励对象发送了标题为“宁波继峰首期股权激励计划启动”的电子邮件,内容为继峰股份决定实施第一期股权激励计划并已经正式启动,请被激励对象严格保密并杜绝交易继峰股份股票。
2017年11月12日,继峰股份基本确定股权激励的框架以及激励对象的激励股数。
2017年11月25日,继峰股份召开股权激励说明会。
2017年12月4日,继峰股份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等相关文件。
2017年12月5日,继峰股份发布《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次会议决议公告》及《宁波继峰汽车零部件股份有限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等相关公告。
在公布前,继峰股份股权激励事项属于《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第二款第(八)项“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属于内幕信息。内幕信息形成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20日,公开于2017年12月5日。
二、唐玉华内幕交易“继峰股份”
唐玉华属于股权激励对象,系内幕信息知情人。2017年10月30日,唐玉华通过查看继峰股份董事会秘书李某发送的邮件知悉了继峰股份2017年股权激励事项,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不晚于2017年10月30日。
内幕信息公开前,2017年11月13日,唐玉华使用本人证券账户买入“继峰股份”32,800股,成交金额408,688元。信息公开后,卖出17,500股,截至2018年11月15日仍持有15,300股,亏损77,654.81元。
证监局指出,唐玉华的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所述的内幕交易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宁波证监局决定责令唐玉华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并处以10万元的罚款。